药家鑫判决书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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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