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民律师 陈健民:互联网金融律师眼中的互金行业整改备案、探索和发展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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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陈健民:互联网金融律师眼中的互金行业整改备案.探索和发展来源:陈健民--> 发布日期:2017-05-31 访问量:0 次-->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12个月整改期的安排,让网贷平台在这一年整改期内通过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截至今日,离<暂行办法>规定的整改时间已经只剩三个月了.       整改现状       自整改期以来,

陈健民:互联网金融律师眼中的互金行业整改备案、探索和发展

来源:陈健民--> 发布日期:2017-05-31 访问量:0 次-->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做出了12个月整改期的安排,让网贷平台在这一年整改期内通过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截至今日,离《暂行办法》规定的整改时间已经只剩三个月了。

       整改现状

       自整改期以来,笔者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互金公司陆续接到了金融办的约谈通知,并在约谈时收到了如下的“尽调清单”,想必其他互金企业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与常规的尽职调查不同的是,这样的一份“尽调清单”,是要求互金企业自己申报公司架构、产品信息、业务模式、推广方式、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司内部信息,这也是金融办对《暂行办法》所要求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的体现。

       但是笔者发现,即使金融办让互金企业上交的调查表,所起到的实际作用也极其有限。比如,几乎所有材料都是要求互金公司自行提供,并无更多第三方参与;又如每一个项目端与平台是否有关联关系,调查清单中并未要求平台提供相关证明。因此金融办的相关约谈检查,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例行公事,也许能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但也许会造成互金企业用“下一个谎言来掩饰上一个谎言”。

       整改的困局

       截至发稿之日,先后有四个主要省市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虽然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均明确要求了互金平台需要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但笔者认为,《实施细则》的出台,却反映出目前互金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互金专业人才的数量、质量欠缺以及立法者的焦急心态。

       如厦门、上海、北京国内率先出台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省市,但是《实施细则》发布的时间已经是《暂行办法》出台后六个月及以上。对地方的互金公司来说如此重要的合规指引,地方金融办却花了这么长时间才制定出来,这起到的指引作用大打折扣,很多的互金公司正是因为等不到地方金融办制定的《实施细则》而选择关闭或转型。

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不能因为长时间滞后影响了商业市场环境。

       又如,2017年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第二个区域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已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但截至2017年4月30日,广东省仍有相当数量的互金公司无法完成整改备案工作,整改延后已成定局。广东省金融办为了及时达到监管效果,比《暂行办法》要求的整改期提前了将近四个月,这即是下定积极整改的决心,也是操之过急的表现。

       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需要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脱离实体经济的完全虚拟经济,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引导互金公司沿着合规、公开的方向前行。欣慰的是,国内的互金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银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对外披露了银监会2017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包括46项“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和16项“2017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

       在46项“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中,包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普惠金融部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普惠金融部、法规部共同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由普惠金融部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法规部、处非办制定)等立法项目;

       在16项“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中,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法规部、普惠金融部共同制定)、《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部制定)、《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非银部制定)等立法项目。

       另外,除了地方金融办已经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现已发布的互金行业法规还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等。

       同时,还有传统金融行业关于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排查的各种通知,如2017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披露的消息,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其中,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

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等12类企业。

       互联网金融不是魔鬼,

       我们会等到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爆发点

       目前,P2P平台业务类型有四类:消费金融、现金金融、汽车金融和房地产金融。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2017年4月P2P网贷行业涉及车贷业务的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近600家,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的比例为26.

65%;截至2017年4月底,涉及房贷业务的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有近400家,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比例约为16.67%;P2P网贷行业实现第一个1万亿元用时超过7年,而2016年前七个月的累计成交量就突破1万亿。

进入专项整治后,保守估计85%的中小平台交易量都在萎缩,而行业成交量一直在增长,因此可以预见,未来P2P市场将逐渐形成“多强时代”,P2P市场的前景十分可观。

       对于互金整治后P2P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整治后网贷行业将成为更稀缺的金融资源,P2P将会获得继保险、证券等金融牌照的下一个金融牌照。一旦P2P平台通过了当前的备案要求,那么平台所获得的预期估值将会大大提升。

       另外,相对传统的企业融资平台,P2P具有的“草根”属性,对于中小微企业和消费借贷来说有着天然的无可比拟性。随着互联网消费市场的持续扩大,P2P将成为中小微企业和消费金融的主要承担者。然而,P2P行业的健康运行,也需要行业共同将网贷利率回归理性,这样网贷行业才能体现出低成本的竞争优势。

       作者简介

       陈健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青工委主任。曾工作于合肥市某人民检察院,对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平台涉及的刑事及民事风险防范进行过深入研究。业务领域包括金融刑事辩护、互联网金融合规、不良资产处理、基金公司、保险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