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人寿全佑惠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表 rar

2017-11-02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惠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 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对于本条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以下相 应条款执行.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惠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 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对于本条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以下相 应条款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 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释义四),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 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则本公 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