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湘电话 刘凯湘:拦截标注诈骗电话有民事法依据

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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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教授 刘凯湘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数据信息权应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个人数据信息权与隐私权有相近之处,虽然其与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具有更大的关联性,但这并不妨碍个人数据信息权当中的人格属性,如同自然人的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数据信息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的民事权利,它更多的是以保护权利主体的交易安全.财产安全为主的一种权利.目前有技术服务商探索通过接听者标注的方式识别此类电话.信息,进而对于诈骗电话.短信进行技术拦截,或者予以标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教授 刘凯湘

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数据信息权应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个人数据信息权与隐私权有相近之处,虽然其与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具有更大的关联性,但这并不妨碍个人数据信息权当中的人格属性,如同自然人的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数据信息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的民事权利,它更多的是以保护权利主体的交易安全、财产安全为主的一种权利。

目前有技术服务商探索通过接听者标注的方式识别此类电话、信息,进而对于诈骗电话、短信进行技术拦截,或者予以标注以提醒用户,但这种方式是否存在正当依据,似乎还有争议。从民事法角度来讲,拦截标注诈骗电话、短信的依据就是个人数据信息权保护,就其正当性依据而言,可基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确实存在侵犯个人数据信息权的严峻事实。目前,诈骗电话、诈骗短信非常猖獗,陷阱太多,很容易让人上当。而且,权利人遭到侵害以后,后果往往十分严重,有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基于这种严峻的事实和情况,从民法角度来说,把个人数据信息权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是很有必要的,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甚至可以把个人信息权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数据信息权的需要。

从权利保障方面来说,标注拦截更多的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这种拦截标注,某种意义上也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共利益的前提是民事权利的存在。基于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电信运营商对涉及诈骗的电话、信息进行拦截标注,就是一种民事法上的抵御,具有民事法上的正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