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平书画一平尺 张现伟诉王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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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张现伟诉被告王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现伟诉称,2010年8月14日.2010年11月18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2月29日被告向我借款四次共计15万元,并写下借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被告王书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书平于2010年8月14日.2010年11月18日.2011年2月28日

原告张现伟诉被告王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现伟诉称,2010年8月14日、2010年11月18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2月29日被告向我借款四次共计15万元,并写下借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

被告王书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书平于2010年8月14日、2010年11月18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2月29日因做生意四次向原告张现伟借款共计15万元,并写下借据,内容分别为“2010年8月4日,今借到张现伟现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借款期限贰个月、借款人尹中上王书平、电话152XXXX5398、借款用途门市进货”,“2010年11月18日、今借到张献伟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人王书平、电话28XXX88、借款用途门市进货”,“2011年2月28日、今借到张现伟现金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借款人王书平、电话152XXXX5398”,“2011年2月29日、今借到张现伟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人王书平、电话152XXXX5398”。

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年8月14日、2010年11月18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2月29日、借条各一份和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结合本案案情,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书平因做生意借原告张现伟款15万元,并写有借据,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现伟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