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军现状况 拒签事件续:死者父母状告朝阳医院和肖志军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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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李丽云的父母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一纸诉状告上朝阳法院,提出了1000元的索赔,昨天,朝阳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正式立案.李旭光夫妇于昨天向朝阳法院缴纳了25元的诉讼费.李旭光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22岁的李丽云因患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的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之后院方未能对李丽云采取

李丽云的父母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一纸诉状告上朝阳法院,提出了1000元的索赔,昨天,朝阳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正式立案。李旭光夫妇于昨天向朝阳法院缴纳了25元的诉讼费。

李旭光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左右,22岁的李丽云因患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强行转到妇产科住院,并立即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的术前准备工作。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之后院方未能对李丽云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

李旭光夫妇认为,对于李丽云的死,医院和肖志军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表示,医院没有根据规定核查李丽云的婚育证明情况,就认定肖志军是李丽云的丈夫,僵硬地套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只有亲属签字才能手术。而肖志军则隐瞒了他与李丽云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主观上也存在过错。两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共同侵权。

此外,李旭光夫妇还认为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如:病历中没有任何李丽云在呼吸科的诊断、急救措施记录;没有任何医疗检查,就让李丽云进行剖宫产手术;没有向李丽云及家属履行术前告知义务;参加诊疗、急救的部分医生、护士资质存在瑕疵等。

至于索赔金额的问题,李丽云父母表示,因李丽云死因没有查清,尚须尸检,而他们千里奔丧已经两月有余,举债带来的5000元钱已经所剩无几,考虑诉讼费的问题,所以才将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元,待李丽云死因查清后他们再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