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年鉴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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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月22日,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补选严明华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3.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1月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卜伟忠.沈根林.倪尧.倪炳生四位同志辞去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月20日,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姜翠同志辞去长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4月2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永珍同志辞去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1月22日,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补选严明华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

1月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卜伟忠、沈根林、倪尧、倪炳生四位同志辞去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月20日,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姜翠同志辞去长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请求。

4月2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永珍同志辞去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2月27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同兴、茅美羚两位同志辞去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4.决定接受区长、副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1月20日,区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戴国建同志辞去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7月21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邹龙飞同志辞去上海***宁区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2月27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赵惠琴同志辞去上海***宁区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4月2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任命:张永珍同志为上海***宁区文化局局长;金其根同志为上海***宁区财政局局长;邱军祺同志为上海***宁区审计局局长。免去:金其根同志的上海***宁区审计局局长职务;胡以申同志的上海***宁区文化局局长职务;王瑾同志的上海***宁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7月21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任命张连城同志为上海***宁区副区长。

10月29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命:张聆同志为上海***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免去:方惠萍同志的上海***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

12月27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沈晓初同志为上海***宁区副区长。

12月27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张谢定同志为上海***宁区司法局局长。免去:史济康同志的上海***宁区司法局局长职务。

4月2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毛云峰、尹明华、万惠萍(女)、王伟芬(女)、王建忠、王南燕(女)、王淑兰(女)、乐嘉勤(女)、乔秀珍(女)、刘莉(女)、江惠民、牟世荣、吴敏(女)、张晓文(女)、张晓明、张蓉(女)、张瑾(女)、李云申、李双忠、李安海、李萍(女)、杨征(女)、杨润林、杨耀丰、沈吉玉(女)、沈新、陆建敏(女)、陆俊康、周国权、周雪莲(女)、施碧霞(女)、胡怡琴(女)、赵双海、徐明、徐宽洪、徐滕岗、秦丽英(女)、袁枫(女)、袁敦宁、郭文震、顾鸿昌、崔冬吉、曹征祥、曹美凤(女)、盛婕(女)、笪民、 黄秀佩(女)、程德广、葛志芳(女)、谢建明等五十位同志为上海***宁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按姓氏笔划为序)

8月1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卫晓蓓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锋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刘亚玲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宜俊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唐杰英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免去:张工益同志的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职务;汪允侠同志的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职务;彭小萍同志的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职务。

10月29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丁晖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许艳婷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伟林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芸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林乔宇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俞鸣琪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陶文杰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顾正恺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顾薛磊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章晓琴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章晨煜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缪景好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王厚勇同志的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4月2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免去:李飞同志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黄玮同志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7月21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免去侯诺海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法律职务。

8月1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王戎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汝燕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树珠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菲菲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文浩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勇伟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旭东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初莹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晓明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晓云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华轶群同志为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8.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4月28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王建民同志为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委员,汪翔云、翁天波、徐幼如同志为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王云芝、陈刚、胡以申、徐姗姗、金晓绮同志为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王玮华、戴青、张雅玉同志为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委员。

免去:张永珍同志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卜伟忠同志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马瑜、钱雪娃同志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郑万新、黄敬敏、洪俊才同志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丁年保、姚期、沈根林、张泓、陈一红、周嘉婴同志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施文雄、侯家平、刘毅同志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7月21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免去蒋建发的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10月29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世樑同志为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张培莉同志为长宁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免去:茅美羚同志的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吴同兴同志的长宁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陆奇峰同志的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9.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3月,任命毛亚军为长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联络科科长;顾青为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科科长;于韬为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王义同志为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免去:毛亚军同志的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科科长职务;顾青同志的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