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民诉讲义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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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 编讲:戴鹏 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立 案 拘 留 报 捕 批 准 逮 捕 提 起 公 诉 一审阶段: 2 1 3 ∞ 一 审 宣 判 上 诉 终 审 判 决 拘留期限 公:3 (1~4) 7 或 30 7 检:14 1~3 侦查羁押期限 2 1 2 2 ∞ 审查 起诉 期限 1 0.5 上 抗 诉 : 天 二审阶段 2 2 ∞ 10 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 一.拘留期限.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 编讲:戴鹏 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立 案 拘 留 报 捕 批 准 逮 捕 提 起 公 诉 一审阶段: 2 1 3 ∞ 一 审 宣 判 上 诉 终 审 判 决 拘留期限 公:3 (1~4) 7 或 30 7 检:14 1~3 侦查羁押期限 2 1 2 2 ∞ 审查 起诉 期限 1 0.

5 上 抗 诉 : 天 二审阶段 2 2 ∞ 10 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 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 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 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 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 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 3 (1~4) 7,或者 30 7,侦查机关应当在 3 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 长 1-4 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 30 天,报请检察 院逮捕后,检察院有 7 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 14 (1~3) ,即 应当在拘留后 14 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1—3 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从决定或 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 2 1 2 2 ∞。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 2 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1 个月,符合法定情 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 2 个月 (刑诉法 156 条: 交通不便, 重大疑难, 流窜作案, 取证困难)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2 个月,最 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 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 长。

三、审查起诉,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公 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 0.

5,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审限为 2 1 3 ∞, 法院在受理后 2 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 3(即 1)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的案件以及刑诉法 156 条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 ,经过上 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的审限要视被告人是否被羁押而定, 如果被告人被羁押, 审限与一审公诉案件 一致。如未羁押,审限为六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 20 天,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延长到 1.

5 个月。 五、上诉期,10 天,接到判决书起第二天起,10 日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公诉案件 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六、二审受理后审限为 2 2 ∞,应当在 2 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 的案件,或者具有 156 条规定的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可以经 过省高院批准延长 2 个月,如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终结的标志即为做 出终审判决。 专题二:修正案总则部分深度解读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回避制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三、辩护制度: 1、委托辩护的时间提前: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指定辩护 A、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a、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定; b、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c、未成年人;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B、指定的时间提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需指定 C、指定辩护人的机构发生变化:由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3、辩护人的权利 A、阅卷与调查取证权: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会见与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与被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者通信。

a、律师凭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 在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

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是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 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c、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C、意见被听取: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终结前,司法机关应当提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D、保密权:a、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信息,有权保密; b、 但是如果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 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

E、律师权利的救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司法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 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4、辩护人的义务: A、无罪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到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或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检法机关。

B、不得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串供的义务,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侦办本案的侦查机关应当回避。

四、证据制度: 1、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3、证据种类 A、增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 B、鉴定结论——鉴定意见 C、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4、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 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5、专家辅助人(或者叫专家证人)制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6、明确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实; 3、 综合全案证据,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A、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刑讯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 述应当排除; B、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 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应当调查核实; 法庭审理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当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 如果是当事人、 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应当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经法庭调查确认有非法取证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该证据应予排除。

8、证人出庭(胡萝卜 大棒) A、胡萝卜: a、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 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面临威胁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个人信 息;2、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3、禁止特定人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保护;5、其它。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为作证面临危险的 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保护。 b、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B、大棒: 证人: 没有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 但是被告人的父母、 配偶和子女除外; 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可以训诫,情节严重可以处 10 日一下拘留。

鉴定人: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 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五、强制措施 1、拘留: 第一,24 小时内讯问; 第二、24 小时内送看守所; 第三、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 的,可以不通知,但是有碍侦查情形消除后,及时通知。

2、逮捕: A、应当逮捕情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下 列危险的,应当逮捕:A、实施新的犯罪;B、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 危险的;C、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传功的;D、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 报人、控告人的;E、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图形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B、可以逮捕的情形 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C、程序: ?关于讯问: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讯问: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c、侦 查活动有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d、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4 小时内送看守所; ?24 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3、取保候审 A、适用情形:a、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 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c、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d、羁押期满案未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B、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般规定 a、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b、传讯时及时到案;c、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e、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的 24 小时通知执行 机关。

?特别规定 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项或者多项:a、不得进入特定场所;b、不得 与特定人员通信或者会见;c、不得从事特定活动;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 行机关保存。 4、监视居住 A、情形: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是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 办理案件需要监视居住的;e、羁押期满案未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f、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不交保证金,也提不出保证人的。

B、执行:原则上在被监视居住人住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a、没有固定住所;b、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 赂,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指定的地方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 B、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4 小时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C、刑期折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要折抵刑期,但是只当羁押的一般,监视居住 1 天折 抵管制 1 天,监视居住 2 天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1 天。

专题三 分则部分深度解读 一、侦查 1、传唤 A、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县、市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住处; 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头传唤 B、时间: 原则上不超过 12 小时, 但是案情特别重大、 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 可以延长到 24 小时 2、讯问:应当告知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罚的规定 可以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但是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3、询问证人 地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检察机关 4、技术侦查——适用情形 A、 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 犯罪,其它严重危害社会案件。

B、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重大犯罪案件 C、 追捕被通缉,或者已经批准、决定逮捕但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审查起诉 1、 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2、 不起诉: A、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符合刑诉 15 条(应当) B、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 当做出不起诉条件。

C、 情节轻微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 做出不起诉决定。

D、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情形:未成年涉嫌刑法第 4、5、6 章犯罪,可能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 条件,但是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考验期: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 ?考验期应当遵守的规定: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b、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c、离开所在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d、按考察机关要求接 受矫治与教育。

④考验期满的结局 a、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之前有漏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b、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无上述情形的。

⑤程序:做出附条件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⑥救济:公安机关不服——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提请上一级 检察机关复核; 被害人不服——7 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被驳回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 提起公诉。

三、一审程序 1、公开审理制度: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 商业秘密——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审判时未满 18 岁——应当不公开,但是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通知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代表到庭。

2、简易程序 A、适用情形: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且符合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b、被告人承认罪行并且对适用指控事实无异议; c、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a、被告人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b、重大社会影响; c、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d、其它不适宜简易程序 B、程序: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独任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 20 天;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 1 个半月。

二、二审程序 1、 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A、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异议,并且可能影响 定罪量刑的; B、 被告人被判死刑的; C、 检察院抗诉的; D、 其它应当开庭的情形 2、 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被告人提出上诉或 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不得再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3、 强化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补充起 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再审程序 1、 增加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属于法定再审情形; 2、 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但是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除外。

3、 对再审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做了分工 法院决定再审的,由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由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程序 1、 执行机关 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法院:死刑、没收财产、罚金 公安:剩余刑期 3 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管教所: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机关: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2、 暂予监外执行 A、情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决定权: 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部门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C、收监条件: 1、 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 3、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除后,刑期未满。

D、不计入服刑期间: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 执行的, 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服刑期间;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 脱逃期限不计入服刑期间。 专题三 特别程序深度解读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1、社会调查的制度; 2、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不满 18 岁,被判处 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犯罪记录应予封 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或者有关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但是查询结 果要保密。

二、当事人和解程序 1、情形: 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 4、5 章犯罪,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B、除渎职外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 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公检法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公安向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不起 诉,法院可以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公认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A、情形: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仍不到案, 或者死亡,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或者其他财产的。

B、程序:法院裁定。公安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 所得申请书; C、管辖:犯罪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法院 D、程序:1、组成合议庭审理 2、公告 6 个月 3、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委托代 理人参加诉讼 4、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5、符合条件的裁定没收,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6、救济,对该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7、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四、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1、情形: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以强制医疗 2、决定权: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的,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 对公安机关移送或者自己发现的向法院申请。 法院决定前,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约束性保护措施 3、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4、审限,一个月。

5、救济:被申请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6、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诊断评估,对已经不具有人 身危险性,不需要强制医疗的,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决定。被强制医疗人 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