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判决书 佘祥林案:稀里糊涂的无罪判决理由

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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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由于当事人的存活,佘祥林案相比聂树斌案受到了公众和相关机构更为广泛.持久的关注.但我所担心的是,迅速的无罪判决,对于某些机构而言可能仅仅是要让该案尽快地从公众视野中消失,同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丝进展的聂案一样,漫长的拖延和沉默也是让公众淡忘的一种策略.    佘当年因为种种原因被稀里糊涂地荒唐定罪,而之所以称无罪判决也是稀里糊涂的主要原因是:无论是包括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还是一般公众,都将焦点单纯地集中于佘妻的"死"而复生,极其简短的质证和庭审也仅仅是毫无悬念地围绕佘

    由于当事人的存活,佘祥林案相比聂树斌案受到了公众和相关机构更为广泛、持久的关注。但我所担心的是,迅速的无罪判决,对于某些机构而言可能仅仅是要让该案尽快地从公众视野中消失,同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丝进展的聂案一样,漫长的拖延和沉默也是让公众淡忘的一种策略。

    佘当年因为种种原因被稀里糊涂地荒唐定罪,而之所以称无罪判决也是稀里糊涂的主要原因是:无论是包括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还是一般公众,都将焦点单纯地集中于佘妻的“死”而复生,极其简短的质证和庭审也仅仅是毫无悬念地围绕佘妻是否真正被害而展开,法院的判决也简单地认定由于佘妻并未被害,因此佘祥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而判决无罪。

但依司法的逻辑,佘妻的生存仅仅说明:佘并未杀害自己的妻子,公诉机关搞错了被害人的身份。

在现有案卷表明的证据基础上,尤其是案犯的口供与客观情况吻合一致的前提下,它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下一个可能:佘当时可能误把她人作为自己的妻子而加以杀害,或者佘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供认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在这些假设中,佘仍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并不是“故意杀妻罪”。实际上,有媒体报道,公安机关中已经有人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这样的怀疑并不是想说明佘是有罪的,就个人而言,我坚信佘是无罪的。但直觉、同情甚至某种狂热都不能替代司法的理性和逻辑。我们实际上将故意杀妻案和故意杀人案相混淆:如果本案中没有被害妻子的尸体证据的存在,佘妻的“复活”当然推翻了本案;但鉴于被害人的真实存在,剩余的问题应当转换为佘是否杀害了这个无名被害人。

这是一种尖刻的分析,也许会遭到很多人的批判,认为公正不应当被如此繁琐的问题、如此微小的可能所纠缠,但我们恰恰忘记了,当年判决佘有罪也正是因为我们为能够遵守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极其繁琐的程序规则,忘记了当年证据的认定根本没有能够排除佘没有杀人的可能性,即便在当时这些可能性也是如此微小。

我要提醒的是,当我们在实现我们所料想的正义的时候,不要犯下我们所批判的邪恶行为所犯下的同样的错误。司法的问题必须按照司法的理性加以解决,而不能被盲目的热情和虚幻的理想所蒙蔽。

    在本案中,司法的逻辑应当是:或者我们认为相关证据矛盾,因此未能达到定罪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而疑罪从无(当年湖北高院完全可以坚持这样的原则而坚决地宣判无罪,而不是不负责任地发回重审,并且也不再予以关注);或者更为清晰地认定同其他证据相符的被告人口供系刑讯逼供取得,因而并不存在任何能够同佘发生关联的有罪证据而宣告无罪;或者认为佘杀害该被害人具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维持有罪结论,并且同样以量刑畸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同样都是宣告无罪,但是判决理由完全不同。本案的焦点也并不在于佘妻的“复活”,而在于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迅速而暧昧的无罪判决恰恰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者掩盖了这一关键事实。

同样有媒体报道,已经有调查组针对这一事实在进行调查,但这样的调查更应该在无罪宣判之前完成并且在判决中加以体现。如果刑讯逼供的事实未能查实,相关责任人未受到追究,那么无罪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就仍然是一个貌似合理实际违法的理由。

    我们可以将这一判决理由的目的理解为仓促之下的舆论平息和公正的及时实现。但是及时的公正从来就应当以正当的理由来实现,否则这样的及时同当年草率的判决又有什么实质的差异呢?聂树斌一案迄今仍无消息,我对此也并不乐观,因为,如果我们没有勇气去揭开当年的刑讯逼供(如果确乎存在的话),显然,聂案并没有太多的理由能够判决无罪。

同聂案一样,佘案也远未结束,我们必须时刻关注着这一案件的后续事件, 以便让这两个案件的中心问题对刑事法治产生更大的反思和推动,而不是演变成为一场无足轻重的轻喜剧。(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