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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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2003年12月7日)各位专家.各位代表:经过两天的紧张工作,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审查会就要闭幕了.会议完成了预定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会上,刘宁总工做了重要讲话,深入阐述了<强制性条文>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重的问题.建设部有关领导到会并讲话.与会专家根据近三年<强制性条文>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的情况,对送审稿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细致审查.刚才,四位院士已就分组讨论情况向大会作了通报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司长高波(2003年12月7日)各位专家、各位代表:
经过两天的紧张工作,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审查会就要闭幕了。会议完成了预定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

会上,刘宁总工做了重要讲话,深入阐述了《强制性条文》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重的问题。建设部有关领导到会并讲话。与会专家根据近三年《强制性条文》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的情况,对送审稿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细致审查。

刚才,四位院士已就分组讨论情况向大会作了通报,对修订工作组的工作、送审稿进行了充分肯定。刚才,会议通过了审查会议纪要。下面,我就这次会议的情况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并就如何贯彻落实刘总讲话和会议精神谈几点想法。


一、对于修订工作的总体评价
(一)关于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送审稿)
在这次审查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送审稿基本符合有关编制原则和要求,所摘录的条款基本是现行有效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而且,现行有效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以上方面的内容基本上都已收录到《强制性条文》中。


2000版条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条文内容过多,针对性不足,可操作性欠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库移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工程电气的内容偏少等问题,在这次送审稿中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发展、更新与提高的特点。

经过修订后,《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完整性、针对性、时效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突出,有利于更好地为实现部党组新时期治水思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关于修订工作组的工作
《强制性条文》的修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影响面宽、技术要求高。

水规总院、长委设计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了修订工作组,他们既是各自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也是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两年来,他们认真学习,不耻下问,兢兢业业,忘我工作。先后召开大型研讨会、初稿审查会以及多次修订工作组会议,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修订工作组的工作,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一致肯定。


(三)关于这次审查会议
专家和代表一致认为,这次会议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会议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专家和代表以及修订工作组的成员在会上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就绝大多数问题形成了广泛的共识,达成了一致,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

会议通过的审查会议纪要为修订工作组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在审查的过程中,专家和代表们联系实际,就《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和水利标准体制改革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涉及修订审查中的具体问题;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今后的工作。

我这里主要就专家们提出的意见,结合学习《标准化法》和《强制性条文》的一些心得体会,谈一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强制性条文》与标准体制改革
根据1988年发布的《标准化法》,我国的标准按属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级别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目前各国的标准体制不尽相同。

在WTO的框架下,《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即TechnicalBarrierofTrade)对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给与了明确的定义。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技术文件,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专设机构制定,它的颁布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并有其严格的使用范围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

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认证或认可)的,非强制执行的,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还包括建立在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内容和指标不尽合理,操作性差;四级标准相互交叉、界限不清,有的甚至产生矛盾等标准体制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近年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了更加明确参加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权力、义务、责任以及违规的处罚力度,2000年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管理条例》,建设部组织各有关部委编写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发布与实施,初步解决了标准过多过细,强制性内容范围偏宽、数量偏多,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混杂在一起等问题,是进行水利技术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对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水利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范围
由于《强制性条文》产生的具体背景,“水利工程部分”摘录的范围只能是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利行业标准以及由水利行业承担编制的国家标准。

不得选摘行政性文件以及指导性技术文件。也不适合摘录其他部委主编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免造成新的不协调。当然,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在涉及行业职能交叉的领域,我们一贯主张要加大与兄弟部门的协调力度,争取统一计划、统一编写、联合审查、共同发布相关标准。
《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一本新的规范,而只是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章、节、条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

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条、款、项的完整。尽管有专家可能认为《强制性条文》中,包含了一些并不必要的内容,而有些必要的内容却没有,但我们在编制《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不能对标准进行修订。如果认为技术上存在问题,可不摘录。

《强制性条文》本身不得出现重复、不协调、矛盾等问题。另外,对于标龄较老的标准,只要是现行有效的就应当摘录。严禁摘录的条款与法律、规章有矛盾。
由此可见,各个水利标准是《强制性条文》的基础。目前我部有411项有效标准,另有289项标准在编,今后每年将有100项标准完成制修订工作。

考虑到这些因素,《强制性条文》必然是一个动态的强制性文件。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标准编制的管理工作,为强制性条文编制工作打好基础。
(三)《强制性条文》摘录的原则
按规定,《强制性条文》必须是直接涉及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同时,要考虑到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此前提下,应把握以下规律和原则:
通常明确为“必须”执行的条款,原则上应摘录;
明确为“应”执行的条款,应从严摘录;
明确为“宜”、“可”执行的条款,一般不摘录;
其反面用词同等对待。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原则上将过去使用“必须”的,改为“应”;过去使用“应”的,改为“宜”;过去使用“宜”、“可”的,只用“可”,请各位专家在标准的编制、宣贯和执行过程中加以注意。


《强制性条文》摘录要符合上述规定,不能片面强调数量的多少。
(四)《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强制性条文》和《标准化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在主要依据、使用主体、范围、处罚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强制性条文》是执行《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性文件,其罚则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强制性标准的主要依据是《标准化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规定了原则上的法律责任。
《强制性条文》仅涉及工程建设领域。

而强制性标准则覆盖工程建设、管理、产品生产和服务等各个领域。
《强制性条文》是由从技术标准中摘取的部分条款组成,相当于条文强制。而强制性标准则是全文强制。
(五)强化《强制性条文》的审定工作
《强制性条文》发布以来,我部发布了约50本新标准,每本标准都采用了条文强制的形式,但未经过专门的讨论和研究,这段时间之所以可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可以依赖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修订工作。

我们这次修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新发布工程建设类水利技术标准中条文强制的内容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纳入《强制性条文》。

在实施时,以正式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为准。
为了确保《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严肃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根据《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强制性条文》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是各个标准编制组和审查会,要明确提出《强制性条文》的推荐意见;二是尽快成立《强制性条文》的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工作;三是在标准的批准发布之前,由审定委员会确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以及在《强制性条文》中的位置,替代的老标准中的相应条文。

要形成《强制性条文》局部修订机制,同时保证相对稳定性。
(六)构建水利技术法规
对于水利标准化工作而言,《强制性条文》是过渡性的,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实际上已构成了水利技术法规中工程建设部分的雏形。随着《标准化法》的修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随着水利标准体制改革的深化,编制全新的水利技术法规的条件也将逐步成熟。


专家提的问题还有一些,如建议增加对于工程管理方面强制性条文的补充编制工作;建议增加前言,把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说明;建议优先编制强制性条文,反过来指导各相关标准的制订。反映出大家对水利标准化工作是经过认真研究,深入思考的,也是大家在实际工作中的切身体会。

这些问题涉及到了较为深层次的一些问题,我们将把有关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积极推进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
三、关于下阶段工作
审查会议后,国科司将采取切实措施,把新版《强制性条文》的各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下面,我就下阶段如何贯彻落实刘总讲话和这次会议精神强调几点。
(一)国科司要重点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强制性条文》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这次审查会议的要求,抓紧完成修订、报批、发布工作。


二是要强化宣传培训工作。要求修订工作组尽快配套完成包括多媒体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宣贯辅导教材的修订工作。强制性条文批准发布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新一轮宣贯活动。要把宣贯的重点放到有关水利基层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方面。

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有关媒体特别是《水利技术监督》杂志以及水利科技信息网等媒体要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宣传报道活动。
三是尽快组建审定委员会。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负责审定工作。

要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动态管理。
四是要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加强配套的制度建设研究,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行业管理责任,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

对任何在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条文》、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要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力度。
(二)修订工作组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尽快完成报批稿。要按这次会议精神和审查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强制性条文》,对于这次审查会议上首次要求新增的条款,可采取函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条文的质量。

在做好统稿工作的基础上,尽快按要求报批。
二是同步编制宣贯培训辅导教材。由于《强制性条文》技术法规的性质和特有的过渡性质,编制相应的宣贯辅导教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宣贯辅导教材不仅要编纸质文本,还要发挥多媒体等介质的优势,争取同步发行。


(三)充分发挥各单位和专家作用
请各单位积极支持水利标准化工作,请各位专家一如既往地在咨询、审查、宣贯、监督、实施等各个环节,继续关心、支持、参与水利标准化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工作。

在这里,让我们再次对与会的潘家铮院士、谭靖夷院士、郑守仁院士、朱伯芳院士、陈厚群院士、陈志凯院士、曹楚生院士和马洪琦院士,陈德基大师、林昭大师和曾宪康大师以及所有关心、支持、参与《强制性条文》工作的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感谢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对国科司,特别是水利标准化工作一贯的大力支持。一会儿,潘家铮院士还将对强制性条文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欢迎大家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努力改进我们的工作。我说的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摘自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