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奇大条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建议: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

201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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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新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江耘)"企业间借贷"一直是浙江制造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但现行法律对其合法性却尚未明确.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建议有关部门应在立法或者金融政策层面,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进行确认.浙江是民营企业大省,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极大.调查显示,浙江制造业中小企业80%的融资途径来自自筹资金和民间借贷,而其中,企业间借贷占了很大份额."企业间借贷"较之于个人民间借贷,具有资金量大.手续简便.利息较低的优点.但其合

中新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江耘)“企业间借贷”一直是浙江制造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但现行法律对其合法性却尚未明确。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建议有关部门应在立法或者金融政策层面,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浙江是民营企业大省,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极大。调查显示,浙江制造业中小企业80%的融资途径来自自筹资金和民间借贷,而其中,企业间借贷占了很大份额。

“企业间借贷”较之于个人民间借贷,具有资金量大、手续简便、利息较低的优点。但其合法性还不明确,甚至在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还存在“法律撞车”现象。

一方面,一些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的、尚未废止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款”作出了无效的认定。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却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均对此未作规定,《合同法》仅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作了规定。

“若根据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管禁止行为第(三)项的解释,可以得出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将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的结论。”齐奇认为。

据悉,部分企业为“企业间借贷”合法性不明的问题,采取“名为个人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或“名为买卖,实为融资”的做法。

2011年在温州发生的民间借贷问题,就有部分企业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最终因为资金链断裂发生跑路甚至更严重的事件。部分企业主会以“借款无效”为由主张减免利息偿付责任或担保责任,以非诚信手段获取额外利益。

从法院审判现状来看,目前,大量企业间借贷纠纷正涌入法院。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同比上升50.3%。

齐奇表示,一律认定“企业间借款”无效的做法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实际,司法已出现“防止简单地否定企业融资的合法性,保护合法融资关系”的态度转变。

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就已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而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也都已有认定企业间借贷有效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