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刚策划 就《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专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何志刚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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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2年5月1日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施行后,我市率先在全省制定并颁布了<条例>.为让广大市民更好了解<条例>有关规定,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记者采访了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何志刚.    何志刚告诉记者,这部<条例>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将是保障我市统筹城

2012年5月1日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施行。这是《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施行后,我市率先在全省制定并颁布了《条例》。为让广大市民更好了解《条例》有关规定,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记者采访了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何志刚。

    何志刚告诉记者,这部《条例》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将是保障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繁荣舒适、生态宜居的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的重要政策法规。

    缩减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是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该《条例》是规范规划编制、建设用地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的操作性法规,那么这次有何新的规定呢?

    何志刚说,这部法规在制定之初,就在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上进行认真研究,结合日常审批情况,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对各审批环节进行优化合并,对审批时限进行缩减,实行严格的限时办结制。

    该《条例》按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层级次序对各种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等一系列流程进行细化和规范,并规定了对各类城乡规划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我市实际,对近期建设规划和城中村、旧城区的集中改造计划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条例》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办理时限及许可证有效期等均作了完善和细化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规定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应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原有规划条件,同时对规划条件的内容和有效期进行细化。规定改、扩建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范围、面积等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

    《条例》增加了“属于原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项目,对城市安全和周边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不但完善了对改扩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同时避免了因项目改、扩建可能给公共安全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

    另外,《条例》对乡和村庄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区分企业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新宅基地建设、村民原有宅基地建设等不同情况,规范了审批程序,其中企业和公益事业、村民新宅基地建设施行核准制,村民原有宅基地建设施行备案制,按照区别对待和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

    从该《条例》还能看出,我市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挖掘历史文脉、培育地方风貌特色方面有了进一步提升。

    何志刚说,这次《条例》突出了城市设计,着重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将城市设计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系,鼓励城市、镇开展城市设计。同时对技术规范的制定、城市设计的审定作出了相应要求。目的就是要系统分析城市的自然环境、特色空间、地域文化、历史遗存等资源内涵,准确把握风貌特色定位,培育具有邯郸地方特色的城镇体系。

    就《条例》如何体现群众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何志刚介绍,《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更加注重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保障措施就是实行阳光规划和强化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对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处理,《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何志刚说,《条例》专门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进行了规范,以维护规划的权威,保障当事人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