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知庶为什么被判死刑 夏俊峰为什么被判死刑?

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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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我先来讲个判处正当防卫的成功案例好了. 我大学学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会到徐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实习,坚持了3年,接触过不少案子,跟着出过几次庭,当然没有这种类似的案子,而是带我实习的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接触到的一个律师曾经办理的案子,也是让其名声大噪的案子.由于时间久远,律师的名字完全想不起来了,只记住了大致情节. 这个故事发生在苏北或者皖北(反正是在大概的区域,徐州周边)的一个县城,有一个卖瓜的小贩卖西瓜,来了一帮公子哥,是当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和其一帮狐朋狗友.一众人在摊上吃完西瓜后没给

我先来讲个判处正当防卫的成功案例好了。 我大学学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会到徐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实习,坚持了3年,接触过不少案子,跟着出过几次庭,当然没有这种类似的案子,而是带我实习的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接触到的一个律师曾经办理的案子,也是让其名声大噪的案子。

由于时间久远,律师的名字完全想不起来了,只记住了大致情节。 这个故事发生在苏北或者皖北(反正是在大概的区域,徐州周边)的一个县城,有一个卖瓜的小贩卖西瓜,来了一帮公子哥,是当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和其一帮狐朋狗友。

一众人在摊上吃完西瓜后没给钱准备扬长而去,小贩上前理论,对方大概甩了几句类似电视剧中的鬼子讲的老子吃东瓜都不给钱更何况吃了你几个西瓜之类的话,应该是横行惯了。

小贩也不晓得其背景,坚持理论,惹恼了这帮公子哥,于是开始砸摊,过程中甚至操起板凳殴打小贩,把其打得不轻,最后小贩操起西瓜刀将一个人捅死了,无巧不巧的被捅死的就是领头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

后面自然就是警察抓捕、立案、起诉。因为死者的背景,很多律师不愿意接这个案子,前文所说的律师也不知在何种情势下成为了小贩的辩护律师,收集了一些死者之前横行乡里的证据,以及之前打人致伤的证据,加上很多现场证人的证实,让法院认可了小贩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生命危险,经过两次审理,最终法庭判决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加上主动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还是4年,反正是一个不长的刑期。

同样因为死者的背景,这起案子让该律师成为当地一时的风云人物,自此事业也青云直上,当然这就是无关的话题了。

法庭判决的依据,自然是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类似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操作中也并不鲜见,我举这个例子主要因为被杀者的背景比城管来头似乎更大一些,以及司法有时候并没有你想像的那么黑暗,以偏概全颇不足取。不过要想被法庭认可是防卫过当,首先还是必须得是正当防卫,夏俊峰的律师和一些支持者所努力的方向似乎也正是这一点,但是仔细对比你会发现有很大的不同。

案件过程不用我赘述,只讲法庭。法庭最讲的是证据,案件发生的城管勤务室是一个密闭空间,当事人除夏之外都死了,没有第三方目击者,那么夏的一方证词法庭效果就很弱,他当时所受伤害的医学鉴定才能说明他当时受到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生命危险,在这方面辩护人所有的是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显然这样的证据无法让法庭认可正当防卫的说法,更不用说防卫过当。

至于在外部执法城管过程中城管是否存在殴打行为,辩护律师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实,但是未获准出庭作证,而在判决中,法院对这部分没有认定,实际上在法律逻辑的角度讲即便有也无法构成严密的逻辑关系:城管在外面打人了,城管在屋里一定也会打人,而且打得更狠,所以夏有生命危险,这个逻辑是无法成立的。

(9.29日新增:上面这段争议比较大,我稍微补充一下好了:关于在外部是否打人的事件,法庭没有认定没让证人出庭,主要因为夏的口供中称只是被推了一下,和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

参见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 (2)--法治--人民网 而且外部的认定对内的影响也如我上面所言,推不出必然结果。

换个角度出发,甚至可以推出夏在外部被打后故意挟尖刀入室报复杀人——你看也不是不可能吧?这和把他摆在天然的受害者的位置进而推出夏是防卫杀人都是可能性之一,这是无法认定的,但是不影响杀人的事实认定。

评论里太多以常理来推论如果夏没有生命威胁为什么要杀人的,只能说这个世界上很多没办法用常理来揣度的事情,尤其是各类刑事案件,有些发生的原因都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你觉得因为农村耕地面积不到2平米的纠纷结怨杀人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有人因为口角把对方的孩子摔死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还有南京有摊贩因为抢摊位捅死一对夫妇的,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仅仅因为不理解就认为不可能发生,加害者就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退一步讲,我国法律中犯罪动机也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只会根据被证实的动机在量刑时酌情考量。

法律重的是证据,在法律上要还原事实是靠证据而不是常理,通过合法的直接证据或相关证据链来还原案件发生时的事实进而做出判断,常识常理这些都是无法作为证据的。

) 但是检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却得到了尸体证据的证实。这个案子的证言影响很小,尸体证据才是被法庭主要采信的,而这个指向很明显,被告人只有手臂的瘀伤,两个死者被直刺心脏且背部有伤,间接指向死者是被偷袭。

死者其他部位几乎没伤,基本也可以证实没有想象中的被告陷入过危急情势并有过挣扎和反抗的情形,因为那种情势下的反抗很难不给死者带来什么正面伤。

所以就单纯的个案来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判定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故意杀人在实践中的量刑上要考虑的因素就如@莱恩 同学所言了,最终死刑复核的结果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判例让一些人产生了舆论能影响司法的错觉。

律师是为辩护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在这样一个不算健全的司法体系下,再正确的言论也无法帮到夏,承认司法体系的现状,真正站在法庭的角度出发,作出最有利于被告的辩护和表态,才是夏的辩护律师应该做的,而不是价值与政治是否正确。

只能说这起案件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舆论普遍关注的是夏,媒体报道里各种成长、家庭、家人的故事层出不穷,但是死亡的两名城管的家人却几乎鲜有人问津,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要身在体制内,哪怕是最末端,被杀了也不值得同情,而杀人者无论行为与动机如何,都被视作英雄,这种思想也异常可怕。

而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坊间汹汹更多的不是出自案件本身,而是对公权力失去信任的一个表现,这也是司法不能独立的一个必然结果。

实际上多数鼓噪者一无法律知识,二甚至没关心过案件本身的细节,只是本着一些很单纯的反体制思维来推动自己的行为。其他一些人所要的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他们要的也不是司法公正和独立,而是有选择的司法公正和独立。但是没办法,有些人就是喜欢站在安全的地方,说着慷慨激昂的话,看血流成河,反正不是自己的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