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振华的后代 苏振华: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与当代中国的两种思潮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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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须在方法论上获得共识当下中国最宏大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事实是,中国正在经历一场社会的转型.如何型构未来中国社会基本的体制架构,以及相应地选择怎样的公共政策以达致这一目标,是充满争议的话题.同时,伴随着转型的过程,是利益关系的剧烈调整和重新界定的过程,这导致了当下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的频繁发生.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对社会现象的发生机理进行理论解释,由此要上溯到对社会现象的微观机制从人之行为的层面上进行理论解释,并进而提出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因此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

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须在方法论上获得共识

当下中国最宏大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事实是,中国正在经历一场社会的转型。如何型构未来中国社会基本的体制架构,以及相应地选择怎样的公共政策以达致这一目标,是充满争议的话题。同时,伴随着转型的过程,是利益关系的剧烈调整和重新界定的过程,这导致了当下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的频繁发生。

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目标,是对社会现象的发生机理进行理论解释,由此要上溯到对社会现象的微观机制从人之行为的层面上进行理论解释,并进而提出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因此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最基本的研究论域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机理和未来的发展路径选择。

社会科学研究设计,基本上遵循的“提出问题-构建理论假说-理论的模型化或实证检验-检验或修正理论-解释问题”的研究路径,这是一种与自然科学研究相似的研究路径,其目的是对社会现象和人之行为进行“科学化”的解释,也被称之为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

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主流的研究方法,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正在迅速与国际接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正在被官位推广。在运用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解释中国的社会现象时,提出问题的视角选择、解释性理论的建构,均与立基于怎样的方法论基础紧密相关。

科学研究,于中国是一种舶来品,中国的知识传统历史上,缺少系统性的科学研究范式,社会学科研究被引介到国内,较之自然科学研究要更为晚近。邓正来先生曾提出了建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自主性的问题,本文立基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选择这一视角之下,对这一根本性论题的理解是,社会科学理论是普适性的,不存在西方的理论或东方的理论之间的界分,那么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较之西方,其间的分殊是研究论题的不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论题选择,首先应该是立基于本土的问题意识,则解释中国本土问题的理论选择,既可以是本土性的理论创制,也可以是西方舶来的理论。

如果说社会科学研究的本体论预设在更大程度上是共识性的,即对社会现象的解释终究要回归到人之行动的层面;那么培育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自主性,在本文的论题之下,一个关键的维度就在于提出当下和未来中国社会中的“真问题”,而“真问题”的发现是与方法论预设高度相关的,据此,形成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正确的方法论预设,就成为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

但事实上,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预设,即便是在今天西方学术界,也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论题。而当下中国知识界对中国问题的不同体认,对未来中国道路选择的争议,比如中国知识界对新自由主义、国家主义、福利主义之间的争论,以及诸多的关于公共政策的争论,均可以从方法论预设之不同这一视角下进行辨析。

本文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研究中,存在两重紧张关系。第一在本体论意义上,存在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紧张。第二在方法论意义上,又存在两个层面的方法论预设的紧张:其一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拟人化思维的整体主义之间的紧张,其二是原子式个人主义方法论与哈耶克意义上的“真”的个人主义之间的紧张。

二、对价值来源不同体认的本体论之争:个人主义的还是整体主义的?

个人与整体、个体与国家或社会之间的紧张,在方法论视角下表现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紧张,是社会科学和政治哲学中恒久的论题。由此衍生的种种话题,如“公意”与个体性偏好,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思想界的“自由右派”与“新左派”之间的争论,此类纷争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均广泛存在。这些争论背后的实质,蕴含的是方法论层面上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分野。

一种方法论的合理性如何,是由其解释力决定的。而解释力又是由方法论与方法论所解释的对象的一致性程度决定的,在这里,方法论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是用于解释社会现象和人之行为的,方法论是解释者观察解释对象的视角以及对所解释对象的本质的刻画。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现象和人之行为是脱离工具(方法论)而存在的,在逻辑上工具是为被解释对象服务的,被解释对象是先于方法论而存在,有什么样的解释对象,就需要确立一个对其进行解释的有效的方法论;而不是相反,即不能先确立一个所谓的“真确”的方法论,然后从方法论出发来塑造被解释对象。

好的方法论应该是对所解释现象的最适当的刻画。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抑或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作为工具,本无对错之分,只能根据各自的解释力对其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判。笔者以为,评判一种方法论的合理性,最关键的是要立基于两个标准[1]:基于事实的评判和基于价值的评判。

其一,基于事实的评判指的是方法论与事实的一致性程度:方法论是观测事实内在本质的一个视角,方法论是对众多事实的普遍性抽象,据此方法论首先需要符合事实;这一标准也可称之为方法论与本体论的一致性程度,即合理的方法论应该是从待解释的本体中抽象出来的而且与本体具有一致性。

其二,基于价值的评判:诚如哈耶克所言,“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二,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2],运用方法论对事实进行解释,其目的首先是要建构一套普遍性的社会理论,进而是由此建构一系列的政治准则,而这些政治准则又将对建构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产生影响;倘若以人之自由和人之福祉作为评判社会政治制度好恶的价值标准,根据由此构建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对人之自由和福祉的影响,举凡有助益增进人之自由和福祉的社会制度所立基的方法论准则,则是一种更具合理性的方法论,反之则是不合理的方法论。

那么,立基于方法论与本体论的一致性这一事实的角度,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与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何者更具合理性呢?米塞斯在《人类行为》中曾作如是说,“是刽子手,而非国家,杀死了罪犯……因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之外,一个社会共同体是不存在的,是不现实的。

一个共同体的生命存在于组成它的诸个体的行为中……没有个体的行为,就没有社会的基础。”[3]又如哈耶克揭示了如下事实,“我们所必须运用的有关各种情势的知识,从来就不是以一种集中的且整合的形式存在的,而仅仅是作为所有彼此独立的个人所掌握的不完全的而且还常常是相互矛盾的分散的知识而存在的。

”[4]据此,从事实的层面来看,聚合为社会的基础乃是分散的个体行为,社会是个体行为的集合,先有个体行为而后才集合为社会,这乃是一个基本事实,不能把社会看成为脱离于个体行为的整体性存在,就此而论,在事实层面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较之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更具合理性。

三、拟人化的整体主义指向的是政治专制主义

个人主义不仅仅只是具有方法论意义,而首先是因其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而赋予了其方法论上的合理性,邓正来曾论及这一点[5]。然而,正确地理解个人主义并不容易,在思想史上,哈耶克所主张的“真”个人主义与“伪”个人主义之间的争论贯穿了思想史始终。

本文无意对这个繁杂的论争进行梳理和考辩,哈耶克在他的《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中已经做了详尽的分析,而邓正来也在《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一文中就哈耶克的“真”的个人主义进行全面的再阐释。

本文的重点在于立足于哈耶克意义上方法论的真个人主义的角度,对当下中国的几种思潮以及制定公共政策的理念进行剖析,并寻求对哈耶克意义上的真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再理解。笔者以为,从辨析个人主义入手,是理解当下思想界的种种纷争的一个可欲的进路。

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真方法论个人主义,一个有效的进路是不妨从澄清何为伪的个人主义入手,厘清了哈耶克在反对什么,也就厘清了他在坚持什么。诚如哈耶克所论及的,他的真的个人主义所反对的是两种方法论[6]:其一,“反对那些不折不扣的集体主义的社会理论”,其二是反对“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哈耶克认为,“这种伪个人主义在实践中也会导向集体主义”。

哈耶克曾指出,由近现代以来理性建构主义的思维方式所滋生的“拟人化思维”方式[7],是社会科学中最具误导性的思维谬误。这种思维方式认为,所谓“国家”、“社会”、“秩序”这样的现象具有整体性实体的地位,如同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一样,完全是脱离个体而客观存在。

进而,这种集体主义论者将诸如“国家”、“阶级”、“社会”之类的聚合性概念视为一种先于个体价值而存在的价值实体,与个体的价值相比,这类概念更具价值上的优先性和首位性,集体的价值优先于个体的价值。

哈耶克认为,“社会”或“国家”之类的概念作为一个自足的价值实体事实上是并不存在的,事实上的行为主体皆为个体,“集体”是不可能实施任何具体行为的;在逻辑上,集体只不过是个体的聚合,先有个体而后才可能有集体,而不是相反,因而,即便存在所谓集体的价值,也是以个体的价值为基础的,集体的价值是个体赋予的,是依赖个体而存在的。

把集体视为一种如同个人一样的价值实体,犯了将集体“拟人化”的思维错误,阿罗的研究其实证明了,如果任何个体价值都被允许存在,那么将个体意志集结为一个整体性意志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一旦将集体视为价值实体并确信集体的价值优先于个体的价值,相对于集体而言则必然抹煞个体的价值,在政治创制上则会强调集体的价值优先于个体的价值,要求个体服从于“集体的意志”。

然而,“集体的意志”的并不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则在政治创制上就蜕变为要求个体服从于一种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力量,其实质上是要求个体服从于某种专制性的政治力量。

因而,从拟人化的集体主义思维出发,必然导致政治专制主义。以此反观今天的中国现实,民族主义被过分地强调,以某种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个体利益的行动频频发生,其思想来源概源于此。

四、原子式个人主义的实质也是政治专制主义

哈耶克的真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分野是清晰明确的,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是价值的最终来源,整体主义则正好相反,认为价值的来源是整体,二者的差异可谓是泾渭分明。但哈耶克同时在反对另一种个人主义,哈耶克称之为“唯理主义的伪个人主义”,在中文语境中这一概念往往被称之为“原子式的个人主义”。

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之间的分野就表现的远未象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冲突那么的明显,甚至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论者也同样认为,他们同样坚持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共享着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比如他们同样认为:所有的价值观都是以个人为中心的,是由个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相反;人与人之间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他人作为谋求自己福利的手段。

据此,原子式个人主义与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之间看起来并无不同,事实上原子式个人主义论者坚定而真诚地相信他们就是真正在自由主义者、是彻底的自由市场主义者。然而,哈耶克却指出,“这种伪个人主义在实践中也会导向集体主义”,这颇令人费解,有必要考辩二者之间的区别之处。

何谓原子式个人主义,哈耶克曾做如此说,这是一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预设的(或者是以这样一项假设为基础的)观点,而不是一种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出发点的观点”,[8]个人被认为是脱离于社会而孤立存在的,如同原子一样,不与社会发生联系。

针对当下中国社会中的一些问题,比如劳资纠纷、比如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问题,原子式个人主义论者会有此类看法:工会是不应该存在的,市场应秉持自由交易原则,工人结成工会和资方谈判时会形成威胁资方的力量,干扰了正常的自由交易;一切社会福利都不应该存在,社会福利是养懒汉的制度;“血汗工厂”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工人可以用脚投票,只要资方没有对工人进行人身强制,就不能指责资方;资方拖欠工人工资也是自由市场的正常现象,工人应该会预期到工资是可能被拖欠的,并不能因此而指责资方;甚至,有著名学者指出,中国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

诸如实施基本的社会福利之类的社会政策是不“自由”吗?可能会让自诩为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大失所望的是,事实上哈耶克并不反对政府为贫困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使每个人都能得到一定标准的最低收入,或者确使人们在其不能自谋生计的时候仍能得到不低于某一底线的收入,在我们看来,不仅仅是应对人人都可能蒙遭的那种风险的一种完全合法或正当的保护屏障,而且也是大社会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9]哈耶克指出了如下的事实,“在所有发达的欧洲国家,即使是在所谓的自由放任的高潮阶段,仍存在着为贫困人提供生计的保障措施。

”[10]为什么政府应该为贫困阶层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而不去顾忌可能会带来的“养懒汉”的恶果呢,因为那些“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丧失了谋生能力的人确发现自己无援无助的时候,他们很可能即刻就产生强烈的不满并进行激烈的反抗。

”[11]哈耶克的看法是显明的,倘若社会的极端贫困阶层不能获得来自于外界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时,他们会选择进行激烈的反抗,对于一个处于饥饿状态且没有希望的人来说,法律或道德的约束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将不再遵守社会的法律或秩序,从而有秩序的社会将会解体,而当社会秩序崩溃退回到丛林状态时,社会将陷入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之中,这已然是一种无政府状态。

但是,原子式个人论者会争辩说,倘若有“暴民”敢于因此抢夺他人的“合法”财物,国家机器便可对其“绳之以法”。这种论辩是似是而非的,如此一来,国家机器将沦为部分人对其他人专政的工具,而不是对每个人自由进行同等的保护,这样的法律秩序将沦为“法家之治”。

因此,原子式个人主义在政治上要么是走向无政府主义,要么是走向政治专制主义。

便如有著名学者指出的,“中国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这是一种怎样的“自由”呢?很显然,这只是部分人的自由:资本和权力有强制拆迁的自由而民众没有讨价还价的自由,政府有征收巨额税收的自由而民众没有获得基本福利保障的自由,资本可以彼此结盟以及和权力结盟的自由而工人没有结社组建工会的自由……。

要主张和保障前者的自由,就必然要借助国家剥夺后者的自由,从而陷入政治上的专制主义。诚如吴敬琏先生多年来一直在言说这个道理,这种状态实质是“权贵资本主义”,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之下的市场经济。

为什么说这种思潮的背后是原子式个人主义呢?原子式个人主义将个体与社会及他人割裂开来,把个体看成是一个自足的独立的道德主体,那么,原子式个人主义者必然认为,任何个体的任何行动都是道德自足的、都是具备正当性的,换句话说,原子式个人主义论者主张个体具有无限的自由,且这种自由也可以是等度的,即每个人均拥有无限的等度的自由。

由于把个体视为自足的主体,原子式个人主义者必然不承认历史和传统中形成的任何规则[12]。

原子式个人主义者自然也就主张,任何人皆可为所欲为,是绝对自由的,无须受到任何的束缚。很显然,这种主张要么走向无政府主义,要么走向对任何人皆为所欲为之后形成的任何性质的秩序的承认,这当然就是一种弱肉强食型的政治专制主义。

五、理解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普遍联系之下的个人主义

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是在既批判原子式的伪个人主义又批判社群主义或集体主义两个向度上展开的。一方面,他既反对将个人视为一种孤立的、自足的本体,而且这种孤立的原子还被赋予了道德与智识上的全涉性禀赋的原子式伪个人主义;同时,他又反对那种完全无视个体的独立价值与意义,认为所谓“国家”与“社会”这样的现象具有整体性实体的地位,进而认为其能够进行思考并具有自己的意志的拟人化的整体主义。

但哈耶克到底在主张什么呢?在笔者看来,一言以蔽之,他所主张的个人主义的要义在于,个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而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存在,个人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只能从个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这一事实的角度来理解个人。

把握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立足于如下几个角度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如邓正来所说,“个人主义及其客体在本体论上或在经验上并不先于社会而存在;换言之,个人在实在序列上并不优先于社会,而只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13]这一洞识非常令人费解,众所周知,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出发点的个人主义,是把个人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的,进而,哈耶克所反对的整体主义,则是把社会整体作为价值来源的,反对整体主义就必然要坚持将个人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并必然同意个人价值是先于“整体价值”。

那么,将个人作为价值的唯一来源的个人主义与在本体论上反对个人优先于社会而存在是矛盾的吗?在笔者看来,二者非但不矛盾,恰恰相反,这是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的要义所在。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始终是立足于如下事实的,即个人是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人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人与人之间是存在普遍联系的,离开社会来讨论个人是没有意义的,据此,个人的权利也就不是一种孤立的、抽象的存在,而是与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为什么说那种反对工会的看法是一种伪个人主义呢[14]?主张反对任何形式的工会的论者,其理由是资方应该和工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这已然就是自愿交易,而如果工人结成工会后和资方进行集体谈判,将形成胁迫资方的力量,迫使资方接受工人的要求,从而违背了自由市场原则。

然而,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人们自由联合起来展开集体行动遵从的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工会不过是一种工人的自由结社,联合起来和资方进行谈判,只要工会不形成强制性权力,就仍然是在自由结社的范畴内行动,反对工会其实就是试图割裂人与人之间本来就存在的相互联系,把人简化为孤立的原子,这是对一种已然存在的基本事实的反对,试问,现代企业也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自由联合,为什么资本所有者可以自由联合,工人却不能自由联合呢?因此,在当下中国反对工会、反对社会福利制度等等主张,其实质是仅仅主张了部分人的自由,而反对另一部分的自由,这本质是一种政治上的专制主义。

第二,真的个人主义指向的是一套社会准则和政治准则。既然哈耶克意义上的真的个人主义是立基于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普遍联系的存在这一事实,那么这种个人主义当然指向的是一种社会准则和政治准则,这几乎是一种同意反复。

这一看法与亚里士多德所洞识的“人是一种政治动物”的含义是相同的,强调的是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和政治之中的,是不能脱离社会和政治而存在的。据此,哈耶克的真的个人主义当然是反对原子式个人主义的。作为一套社会准则和政治准则,真个人主义指向的是应该构建怎样的规则来保障人之自由,或者说,保障人之自由的规则是如何形成的?哈耶克的看法是,法治秩序不是建构的产物,而是人之行为演化的结果。

第三,个人生活在传统之中,传统的意义在于为人之自由划出了边界。哈耶克有一篇著名的文章——《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鲜明地表明了他的立场。然而,众所周知,哈耶克强调人们应该尊崇或曰尊重传统。如何理解这两种貌似冲突的主张?这仍然须回到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来寻找答案。

如前文所述及,一方面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乃是立基于人生存于社会之中、不能与社会割裂开来这一事实,同时哈耶克提出了保障人之自由的政治准则和法治秩序是人之行为演化的结果。

在哈耶克看来,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累积艰难形成的,它是经验的总和,不是人之理性设计的产物,相反,经由演化形成的传统或习俗包含了超过任何个体所能理解的经验,因此甚至可能不能为人的理性所理解,但却是人们在历史中不断行动所达致的成就,生于这些传统中的人们知道,尊重这些习俗和传统,对他们是有益,传统中包含的原则,是他们的行为规则。

何谓自由?自由的内容是什么?自由就是人们的行为准则,而这些行为准则是演化的结果,包含于传统之中。

据此,哈耶克强调尊崇传统,实质上是强调遵循自由原则。进而,人所生存的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是一个历史过程,因此,传统也是变化的,然而保守主义者反对变革、反对社会的变化,他们保守的是静止的历史传统,而哈耶克所尊崇的是变动的自由传统,此传统非彼传统,故而,哈耶克是不同意人们将他认定为保守主义者的。

六、结语

笔者以为,当下中国出现了两种貌似对立的思潮:一者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这一思潮的基本价值立场是强调“民族”、“国家”、“集体”的价值和利益具有优先性,优先于个体的价值,个体的利益应该让位于“国家利益”;其二是某种自诩为自由主义的主张,他们主张建构“真正的自由市场”,反对对劳工的保护[15],反对社会福利政策,反对工会,强调要保持劳动力的成本优势。

有趣的是,如国家主义者他们也认为他们奉行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他们认为个人的自由和福祉须在国家的强大的前提下才能得以保障;至于后者,更是坚决认为他们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并将反对他们的主张斥责为“社会主义”。

而本文的论证则表明:前者的实质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后者的主张实质上也是的政治专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由于持这种主张的论者打着自由主义的旗号,他们和真的个人主义有很多的共识,比如同样主张自由市场、同样主张对个人权利的尊崇和保护等等,因此这种主张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

中国未来的转型方向选择和公共政策制定,须同时反对这两种思潮,才可能确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1] 社会科学研究首先要求是对事实的解释,这一点争议不大。但是否要求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预测要求,颇有争议,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用太阳黑子的运行周期来解释经济周期,即具有很强的预测准确性,然而,这种理论是令人生疑的。

笔者的看法是,对未来的预测是很困难的,因为未来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科学研究很难穷尽社会运行的所有约束条件,故而,预测不应该是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任务。这一点,布坎南曾经《经济学家应该干什么》一书中有过细致的论证。

[2]引自哈耶克《个人主义:真与伪》,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1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4]引自哈耶克《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17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5] 邓正来在《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一文中指出,“西方论者在研究哈耶克“个人主义”的时候,一般都是把它置于‘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这个题域中加以讨论的,但是根据我的研究,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尤其是他在‘个人主义:真与伪’这篇著名论文中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并不仅仅具有方法论的含义,而且还具有‘规范个人主义’ (normative individualism)的含义;这是因为第一,哈耶克本人在该文中宣称,他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可以与‘自由主义’互换使用,而这意味着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还是一种以方法论个人原则为基础并主张某种特定‘善’的规范个人主义;因此,我们可以经由他对‘个人主义’的讨论而大体洞见到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的要求。

”据此,邓正来已然清晰地论证,方法论个人主义首先是规范意义上的。

[6]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2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7] “拟人化”指的是把社会事物、社会群体等看成是一个自足的个体的思维方式或曰理解方式,认为群体或某种事物能象个体一样行动。

[8]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1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50页,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10]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63页,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11]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60页,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年1月版。

[12] 如中国的国企改革,以国企效率低下的理由让工人下岗,丝毫不承认工人在企业财富积累中的历史贡献。这也是一种把个体与历史割裂开来的原子式个人主义,本质上是强权主义。

[13] [13]哈耶克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31页,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14]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下卷中曾阐明,他是反对工会的,但他反对的是具有强权的工会,而不是反对工人的自由结社。

[15]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招致很多的批评。一种批评是认为新劳动合同法起不到保护劳工的作用,实际效果适得其反;还有一种批评是在同意前一种反对理由的基础上,也反对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立法宗旨。前者是实证主义的思路,而后者则在方法论立场上陷入了原子式的个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