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凯元乔丹 最高法宣判"乔丹"商标争议案:中文"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2017-09-2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乔全兴):在经历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 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乔丹公司的中文"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同时认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其再审请求.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原名"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乔全兴):在经历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 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乔丹公司的中文“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同时认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其再审请求。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原名“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其于2000年注册了中文“乔丹”、拼音“QIAODAN”等商标,并更名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后于2009年12月更名为乔丹公司。

2012年,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中国的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相继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8日,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说:“本院认为,在三件案件中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 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熟悉并普遍使用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

中文“乔丹”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争议商标标志仅为中文“乔丹”文字,故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后,容易由此联想到再审申请人本人,进而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

其次,乔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之“品牌风险”中特别注明:“特别提醒投资者‘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这表明其已经认识到相关公众容易将中文“乔丹”与再审申请人相互联系,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还认为,对于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缘由,乔丹公司先后作出过三种完全不同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两个孩子的姓名及其汉语拼音申请注册了多项商标,更加凸显其主观恶意。

陶凯元大法官说:“三件案件中,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是本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再审申请人姓名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再审申请人协商、谈判以获得其许可或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使得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即可实现由再审申请人为其“代言”等效果。

乔丹公司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陶凯元大法官说:“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标志中文“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中文“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撤销,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当天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认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其再审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李俊慧说:“这个判决对彰显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有比较大的参考意义,尤其是,如果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的话,通过再审推翻了之前的一审二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创业的中小企业来讲,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氛围之下,鼓励的是创新,发挥你的聪明才智,不管是创新新的商业模式,不管是新的技术,通过创新赢得市场,并不鼓励搭便车的方式,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不正当的优势,去占领市场。引导社会、企业以正当合法的方式争夺市场,有比较大的指导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