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张文明判几年 安徽黄山市原副市长张文明等人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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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正义网合肥12月11日电(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查丹)本网曾经报道的安徽省黄山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张文明及其同案人郁金涉嫌受贿一案,经该省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正义网合肥12月11日电(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查丹)本网曾经报道的安徽省黄山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张文明及其同案人郁金涉嫌受贿一案,经该省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8日在宣城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文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郁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张文明曾任黄山市委常委、祁门县委书记,,案发前任黄山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副厅级)。郁金系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据宣城市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文明在黄山市屯溪区工作期间结识被告人郁金。此后二人长期交往,关系密切,逐渐形成共同的利益关系。

2001年至2014年,蒋某等人通过郁金向张文明转达请托事项,张文明先后利用担任祁门县委书记、黄山市市委常委、黄山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土地性质变更等事项上为上述请托人员提供帮助,由郁金收受请托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90万元,郁金先后为张文明支付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服饰、住宿以及日常消费等款项。 

2002年至2012年期间,张文明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及人民币、美元、购物卡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宣城市检察院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张文明、郁金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支持。针对庭审中张文明、郁金的各辩护人均对此案是否属于共同受贿提出异议,以及认为张文明、郁金不构成特定关系人且二人事先没有共同受贿的通谋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本案中,张文明、郁金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足以证实张文明和郁金通过长期密切的交往,在消费习惯和交往方式上逐渐达成默契并形成特定的模式,从初期的经常在一起吃喝到后期的共同消费,大到支付购房款、装修、购买家具,小到外出住宿、购买衣物,均由郁金为张文明支付消费款,前后共花费100万元左右,数额已远远超过朋友间人情往来的范畴,二人在经济方面不分彼此,利益共享,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应当认定张文明与郁金系特定关系人。

 

法院判决还认为,作为特定关系人的郁金收取他人好处费后,要求张文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张文明明知郁金收受好处费,仍然按照郁金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向有关部门打招呼、召开会议研究等形式为他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二人主观上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具有概括性的合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应的好处费的行为,且对受贿所得财物共同支配使用,故应当认定张文明与郁金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在张文明与郁金共同实施的受贿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鉴于张文明归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具有立功表现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郁金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决定对张文明、郁金两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处对两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25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