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安贪污千万 贪污千万元被执行死刑 “重庆第一贪”下马揭秘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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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除了倒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胡启能还倒卖进口化肥.1999年4月至10月,胡启能在将3万吨进口实物化肥和2万吨进口化肥配额指标转卖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广州分公

除了倒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胡启能还倒卖进口化肥。1999年4月至10月,胡启能在将3万吨进口实物化肥和2万吨进口化肥配额指标转卖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过程中,要求该公司化肥科科长将应付给重庆农资公司的利润款15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他个人。

该科长先后交给胡启能50万元现金、8.24万美元(当时是用75万元人民币兑换的),随后又按胡的要求将属于重庆农资公司的25万元现金转到广东另一公司的账上。

此外,胡启能还以相同方式贪污370万元。

贪官露馅 聚众反对组织 露出贪官马脚

人们不禁要问,这个“第一贪”是如何翻船的?通过种种途径,记者挖出了“第一贪”翻船的一些内幕。

据检察机关透露,1999年10月18日,重庆市供销总社领导送钟某到农资公司就任党委书记。当钟书记一行到达农资公司时,一堆垃圾桶和几十名职工组成的人墙挡住了他们的去路:“我们不需要党委书记。”在僵持了20分钟后,钟书记一行主动离开农资公司。

一个由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由此成立,并查出了派不进党委书记的原因。

原来,这是重庆市农资公司总经理胡启能为了实现其独霸农资公司,达到能够长期隐瞒其经济问题、生活腐化问题的目的而一手策划、导演的事件。同时,联合调查组还发现了胡启能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的经济问题。

贪官末路 贪污利润1191万元 追回赃款870余万元

1999年11月15日,纪检监察部门对胡启能进行了“双规”。2000年1月28日,重庆市检察机关正式对胡进行立案侦查。检察官们在搜查胡启能住所时,发现两本几乎被胡启能翻烂的书:一本是《国企领导人经济犯罪案件剖析》,另一本是《春宫图》。由于胡启能开始不认账,使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办案的检察官们决定把侦查方向锁定在进口化肥配额交易上,并选定广东汕头农资公司作为第一突破口。

办案组一行到达广东汕头后,经过连续三天三夜的艰苦奋战,终于获取了胡启能在汕头市农资公司进行进口化肥配额的交易中,索贿90万元的证据。该公司总经理如实讲出了胡启能索贿的全部经过。办案人员随后奔赴广西、北京、江苏等八个省区市,耗时一年多的时间,收集了近1000份证据,形成足有两尺高的19本案卷。

经查,胡启能在担任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通过以公司联营的形式,多次向其他单位转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或实物化肥,将总共1191万元的公司利润款,划进了自己的腰包。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870余万元。

由于胡启能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重庆两级法院都判处胡启能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胡启能的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重庆青年报》供稿

庭审释疑 从受贿罪改判贪污罪 最高法院复核:胡启能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胡启能在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该公司经营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及实物化肥的利润款人民币11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原罪名定性有误

胡启能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市高院的审理中,均被判处受贿罪,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中,被改判贪污罪。

罪名为何有所变动?主审法官陈一川庭长称,最初定罪为受贿罪,主要是从胡启能收受财物出让进口化肥配额指标的角度定罪量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启能的行为是发生在经营过程中,所侵吞的金钱是单位的利润,因而认为原罪名定性有误,改判胡启能贪污罪。

总经理为何犯贪污罪?

身为公司总经理的胡启能,为何被判处只以国家公职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贪污罪”?

重庆市一中院主审胡案的法官陈一川解释称,重庆市农资总公司并非一般企业、公司,而是事业单位市供销社的下属企业,胡启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委派担任市农资公司总经理,其身份也不同于一般的“总经理”,具有国家公职人员性质,他的行为就应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进行“定罪量刑”。

新华

新闻背景 执行死刑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共有99个国家仍执行死刑,其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我国在1997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目前世界上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美国、新加坡和中国。这也与联合国在《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相吻合:“判处死刑后,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

云南是我国最早开展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省份。1996年5月,昆明中级法院就开始研究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方法,经过在动物身上的数千次实验,最终形成了具有非剧毒性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生理上无痛苦反应特性的定性配方。

1997年3月28日,昆明中院首次在全国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案例表明,被执行的死刑犯是在一种毫无痛苦的情况下死亡,死亡时间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此外,这种方式还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会污染环境和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