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利全佑保险保障计划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本合同中提及的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是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全佑重大疾病保险》。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全佑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