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汉标家庭关系 家庭暴力应适用于同居关系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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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范围,家庭暴力应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范围,家庭暴力应包括精神暴力。

车光铁委员说,草案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界定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此项内容,建议考虑在草案规定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恐吓”的内容。目前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

从个案处理情况看,有的恐吓行为未得到及时干预而变成悲剧,有的采取了干预措施则有效预防了极端行为发生。同时,恐吓的证据也很容易获取。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可以有效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发生。

陈蔚文委员说,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草案规定的是硬暴力,就是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殴打或残害。但是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建议将草案第二条“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改成“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方式”,这样可以有空间让法官视情裁定。

莫文秀委员说,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与此相比,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保留了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方式,但在侵权行为客体和侵权后果方面没有作出限定性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但也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确定性。家庭暴力的类型是同时包括身体、精神和性,还是只包括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惩治侵权行为还是惩治侵权结果,都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

作为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调整对象包括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那么,建议用列举和兜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黄汉标说,精神打击有时比肉体打击更严重。精神上的摧残有时会造成一些儿童、妇女或老人智障、心理疾病、自残、自杀、家庭破裂等。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建议增加“精神暴力等方式”,改为“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暴力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建议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恐吓”。恐吓是精神虐待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精神上的暴力。有时家暴发生时施暴者会有“我要杀了你全家”这样的恐吓和威胁。

同时,建议对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增加“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暴力很多时候发生在有紧密关系的人之间,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的特点。今年上半年司法机关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已经将上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

孙大发委员说,草案第二条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在同居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但性质一样。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扩大至具有同居、伴侣等关系的人员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