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雨蒙与孟子义 孟子义利观:"重义"诚可贵 "轻利"该不该

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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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义利之辨是中国哲学史上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也是孟子思想中极重要的内容.但长期以来,孟子的义利之辨受到诸多曲解.传统的观点认为孟子"重义轻利",后来在认同"重义"的

义利之辨是中国哲学史上一个极重要的问题,也是孟子思想中极重要的内容。但长期以来,孟子的义利之辨受到诸多曲解。传统的观点认为孟子“重义轻利”,后来在认同“重义”的前提下,有人对其是否“轻利”提出质疑,并针对传统的“重义轻利”说,提出“重义但不轻利”的新解释。认为“重义”只是义以为上、先义后利、以义求利,并非不言利,也不轻利。

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于对孟子“何必曰利”的“利”字如何理解。这方面大致有三:其一,以“利”为功利之利、利害之利,即某一特定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的含义是: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在动机上应惟仁义是求,不计利害。

传统“重义轻利”说大致如此。其二,认为“利”是某种特殊性质的利益,如福利、公利、民利、大利以及与之相反的财利、私利、君利、小利等等,而孟子的“何必曰利”所反对的只是后者。

其三,同样以“利”为某种特殊性质的利益,但只划分为两大类,即义之利和不义之利,认为孟子只反对“不义之利”,凡属“义之利”,无论公利、私利、君利、民利、大利、小利、财利、福利,均可言可求。三种意见中后两种意见虽强调“义”对“利”的至上性和先决性,但也把“义”和“利”绑在了一起,突出的只是人类逐利行为的合理性,而不是人类及其社会整体行为的合理性。

举例说,商人可以“以义求利”,甚至可以“义以为上”、“先义后利”,但是他必须要赚钱,也就是说昧心钱他可以不赚,但赔钱的买卖他也不会去做。

但社会生活中恰恰有许多事情不仅赔钱,而且搭命,却还是要做。个人如此,群体如此,社会更是如此。如社会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抚恤养育和照顾,如见人落水勇于施救,如此之类皆与逐利行为无关。

而孟子义利之辨的着眼点根本不在逐利行为这一个方面的合理与否,而是整个人类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合理与否。只有超越狭隘的商业伦理,从人类行为的整体伦理出发,才能体会孟子义利之辨的奥妙所在。

《孟子》中专辨义利的文字有两章:一章见于《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见梁惠王时的说词。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另一章见于《孟子·告子下》,是孟子遇宋Λ于石丘时发表的高论。

宋Λ闻秦、楚构兵,决定往谒楚王,“说而罢之”;楚王不高兴听,就再往谒秦王,“说而罢之”。孟子问他将用什么道理来劝罢双方,宋Λ回答:“我将言其不利也。”这便引出孟子的一段义利之论:“先生之志则大矣,先生之号则不可。

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师乐罢而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

先生以仁义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仁义,而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仁义也。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何必曰利?”按:“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乃两章共同宗旨,也是孟子一生立言之“号”。其中孟子见梁惠王一章被放在《孟子》全书之首,其意义前人曾有道及者。

如赵歧《注》云:“治国之道,明当以仁义为名,然后上下和亲,君臣集穆,天经地义不易之道,故以建篇首。”又焦循《正义》云:“《孟子》七篇,主明仁义,以此立首也。”可见,此篇此句起着为全书标名立号的作用。

那么,应当怎样理解这个“号”呢?几乎所有解读《孟子》的人都感觉出义和利在这里所具有的不容置疑的绝对对立的性质,只是有的学者总想通过赋予“利”以特殊意义的办法来减弱或化解这种对立,如前述第三派学者的做法,但那显然不合乎孟子的本旨。那么,孟子义利之辨的宗旨究竟是什么?

我们不妨先分析孟子和宋Λ那段对话。细读这段对话,不难发现孟子的“何必曰利”一语并非指宋子所要解决的问题。宋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制止秦楚构兵,对此,孟子说“先生之志大矣”,可见他是赞同的。但是,宋Λ欲以构兵“不利”为理由劝秦楚罢兵,孟子却坚决反对,以为“先生之号则不可”。

可见,他反对的乃是宋子劝秦楚罢兵的理由和根据。孟子认为,劝秦楚罢兵应从合不合仁义出发,而不应从利不利出发。孟子在这里所辨的问题实则是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判断某一行为应当与否的根据是什么?行为结果的利害?还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显然,宋Λ是以行为结果的利害为根据,引导行为主体趋利避害;孟子则相反,是以行为本身的仁义与否为根据,说服行为主体由非仁义之行复归于仁义之行。

如此,则有两点可以澄清:第一,“何必曰利”的“利”字,在此是指主体行为的结果,其含义是功利之利、利害之利;第二,孟子通过“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所表达的义利观的实质是:将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结果的利害计较,从其动机中彻底摒除,而以行为本身的仁义与否为其唯一的动机关注。

质言之,行为本身是否合乎仁义,乃是行为主体判定某事当行不当行的唯一根据,至于其结果的利与不利,则不仅不应计较,而且不应考虑,甚至可以说不求。

可以说,仁义所在,利亦往,不利亦往,勇往直前,万死不辞。显然,在这里,利作为行为的结果,无论其性质如何,合义的或不合义的,私己的或群体的,都与不利一样,被排除在行为主体的动机之外,不予丝毫的考虑计较。因此,想通过赋予“利”以特殊意义的办法来减弱或化解义利之间紧张和对立关系是不可能的。

孟子曾言:“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离娄下》)“惟义所在”,这就是孟子义利之辨的最后结果。由此可见,董仲舒所谓“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颐所谓“人皆知趋利而避害,圣人则更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不当为”(《二程集》),皆与孟子的义利观合若符契,未尝有丝毫违背。

据此,以“惟义主义”来指称孟子的义利观,应当说是合乎事实的。孟子又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告子上》);“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尽心上》)。

又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离娄下》)显然,在孟子看来,仁义乃人之为人的本性,“居仁由义”的目的非为别的,只为实现其人之为人的本性。冯友兰曾如此概括和阐释孟子的这一观点:“人既是人,就应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

人扩充他的本性,就是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并不是因为如此他个人或社会可以有什么利益。”可以说,这是对孟子“惟义主义”最简明、最恰当、最准确的一种阐释。

它杜绝了商业化伦理对“义”的空间可能造成的种种侵蚀,旨在防止个人和社会面对“义而不利”的事情犹豫退却和逃避应负的道德责任。这样一种“惟义主义”对现代人的启示多多,其价值不是狭隘的商业伦理所能比的。

由此也可想到,那种通过把传统与现代作同质化阐释,进而肯定传统的现代价值的努力,不仅曲解了传统,而且恰恰取消了传统真正的价值所在。传统的真正意义和价值恐怕就在于它与现代的异质性。正因为与现代异质,才使传统成为超越的存在,为现代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批判自身的参照。中国学者如果不能从同质性解读和阐释模式中摆脱出来,传统“创造性转化”恐怕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