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七起暖心煤典型案件

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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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经联播网讯 记者朱晓伟发自太原]近期,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组织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了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成四个调查组

【中经联播网讯 记者朱晓伟发自太原】近期,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组织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了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成四个调查组分赴有关市县,严肃查处了一批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件。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通报了7起典型案件。同时,设立全省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举报电话:0351-12388,方便群众监督。

这七起典型案件是: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党委、政府对冬季取暖供应煤的拉运发放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指导不力,特别是在郭村“两委”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供煤发放环节监管不够。南娄镇郭村村委重视程度不够,宣传不到位,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供煤发放秩序混乱且在发放过程中造成供煤亏损,导致21户群众不能及时领到供应煤,还有近一半农户以200元价格变卖供应煤。

朔州市朔城区葫芦堂煤矿在向利民镇东洼村供煤过程中,朔城区派驻煤矿联络员李某某、冯某某二人对煤场负责人王某提供的供应煤把关不严,导致葫芦堂煤矿给东洼村拉运的58吨煤炭所含煤矸石较多,除去煤矸石后,每户只能按1500斤分配,低于省政府要求的一吨标准。

运城市稷山县陶梁村村干部借发放冬季用煤之机,以借款的名义,要求每户村民先交100元修路款才能领到取暖用煤的问题。

长治市平顺县阳高乡南庄村在给低收入农户分配取暖用煤时加入附带条件,优先向参加了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农户发煤,对未参保的低收入农户暂不发煤,导致未缴纳保险的村民对省委、省政府此项惠民政策产生了误解,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大同市天镇县张西河村负责人在向农户发放冬季取暖用煤过程中,在既未向上级部门请示也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借发煤之机,向村民收取原已停止收取的农村合作医疗费,造成了群众的不满。

临汾市霍州市师庄乡南庄村村委负责人在未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也未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下,把发放户数由2010年终报表数字106户扩大到实有户数176户,将每户应得的一吨煤平均为每户1200斤左右,引起群众不满。

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镇郑村、段村经县政府同意,把每户一吨煤变为现金350元进行发放,同时扩大发放范围。其中,郑村把发放户数由2010年统计户数720户扩大到现有在册户数890户,每户发放现金283元;段村把发放户数由2010年统计户数1000户扩大到现有在册户数1180户,每户发放现金300元,引发部分群众不满。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已责成各市纪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对以上违纪违规案件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