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娜丹杨秀 阿娜丹状告“歌秀”网络侵权 一审判赔偿1万

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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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阿娜丹状告"歌秀"网络侵权 一审判赔偿1万阿娜,苗族民歌,网络侵权,网络宣传,状告本地社会日前,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网络上侵犯原告肖像权案件,并于9月23

阿娜丹状告“歌秀”网络侵权 一审判赔偿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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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社会

日前,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网络上侵犯原告肖像权案件,并于9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引人关注的是,原告是贵州籍苗族青年歌手阿娜丹,被告是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原告允许,擅自直接指名道姓地使用原告照片为其产品“老苗汤千年足浴养身老配方”及其官方网站做商业宣传广告,让人误以为原告是该公司和产品的代言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曾委托代理人进行交涉,但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和停止侵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公司不论是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还是自己的官方网站上从来没有使用过原告的肖像,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原告从来没有找过被告交涉过该案情况,其在没有查清事实及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在各种媒体上诬陷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严重毁坏了被告的名誉,给被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要求原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澄清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娜丹系苗族民歌手。2012年12月19日,阿娜丹到贵阳市元盛公证处称,有网站未经她本人授权擅自使用她本人照片对其商品进行宣传,侵犯了申请人的肖像权,为保护阿娜丹合法权益向元盛公证处提出申请,对在网上相关网站资料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网站截图19张,截图内容为“一洗老苗汤”宣传广告,广告中插入了图片,图片内容是阿娜丹的照片。另查明,该网站现已无法打开。“一洗老苗汤”系被告产品。

云岩区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的“一洗老苗汤”产品的网络宣传广告中插入了图片,图片内容为原告阿娜丹的照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广告之中,是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现涉及侵权的网站已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经结束,对于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庭审中未提交财产损失依据,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判决被告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五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阿娜丹公开赔礼道歉,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阿娜丹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驳回原告阿娜丹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