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泉福皆大欢喜 《皆大欢喜系列》雕塑作品被仿制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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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成功调解了<皆大欢喜系列>雕塑作品著作权人黄先生诉福建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法官的反复调解下,原被告终于解除了双方间的纠纷握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成功调解了《皆大欢喜系列》雕塑作品著作权人黄先生诉福建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法官的反复调解下,原被告终于解除了双方间的纠纷握手言和。

作品被仿制并销售

泉州市民黄先生,潜心创作了弥勒佛《皆大欢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进行了版权登记。2009年起,黄先生发现福建某公司擅自大量仿制并销售其上述雕塑作品。2010年6月20日,黄先生委托他人从该公司以每尊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两尊仿制品,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与此同时,经群众举报福建惠安县版权局也前往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公开销售侵犯黄先生著作权的多件仿制品,便当场查封扣押了该公司各类侵犯黄先生著作权的雕塑作品共计21尊。

黄先生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去年10月12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9万余元。泉州中院受理后,于今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数额索赔

被告该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的,是别人寄放在该公司处代为销售的,该公司在接到版权局通知后未再继续销售,而且产品已全部被版权局带走。由于原告索赔数额太高,故无法接受。

泉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先生是福建省高级工艺美术师,2002年10月,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福建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他“福建省民间艺术家”荣誉称号。原告于2005年11月创作完成了弥勒佛《皆大欢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于2007年7月31日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

2007年8月,由华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雕刻大师黄泉福作品选》一书,收录了原告的雕塑作品弥勒佛《皆大欢喜系列》。2008年5月18日,《皆大欢喜系列》作品在中国第四届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上公开展出时获得“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金奖”。

法院认为,原告创作的弥勒佛形象雕塑《皆大欢喜系列》具有独特的造型和细腻的创作手法,其造型以表现“人和”为题材,充分展现了弥勒佛的超脱和宽容的寓意和态度,具有极大的独创性和美感,赋予弥勒佛全新的形象和造型。

根据福建省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的记载,原告黄先生是《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泉州市版权局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对此也不持异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服一审终审调解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法院酌定具体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上述美术作品制作的难易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就侵权行为登报向其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名誉权等情形,而本案被告主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财产权,其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皆大欢喜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由于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故今年9月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福建高院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被告被法官的精神感动,自愿多补偿黄先生1万元,黄先生也谅解了被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