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金死了 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被判死缓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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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此案的。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至二00六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五百六十二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人民币共计三百一十七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某人民币共计二百二十九万余元、美元一点八万元、港币一万元。

法院还查明,二00三年三月至二00四年十一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先后八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法院认为,李宝金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因受贿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与所犯受贿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