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女死因 从荷花女案看对死者名誉的保护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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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死者人格名誉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探析案件事实及相关立法荷花女案是我国民法的一个指标性案件,引起了学界及司法界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议与思考.荷花女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

死者人格名誉保护的请求权基础探析

案件事实及相关立法

荷花女案是我国民法的一个指标性案件,引起了学界及司法界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争议与思考。荷花女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被告魏锡林在天津《今晚报》发表其撰写的小说《荷花女》。小说虚构了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艺名“荷花女”)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原告在与《今晚报》社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行为成立。同时认为: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 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此后, 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于1989 年4 月12 日批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名“荷花女”) 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 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荷花女案促使了我国关于死者人格权益保护的立法规定的制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其中第一项所列的情形就包括: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的情形。这些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依据,死者名誉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有规范可依。

从以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一下几点:第一,我国肯定了死者的名誉这一人格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第二,是说明了能够行使权利之人,同时也确定了名誉权受保护的期间,当这些人都死亡的时候,就没有可以保护的了,这就决定了保护的请求权人和保护的期间。第三,我国以直接赋予死者名誉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即采用直接保护的立法模式。

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尚有一些不足,存在缺陷。首先,从以上我们可以得知,死者权益保护的期限与死者亲属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亲属存活的时间可能就是死者权益保护的期限。但倘若是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名人或是一些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权益的保护,那应该有谁来行使保护的请求权,其保护期间又是多久?现行立法似乎不能解决这类问题。

同时,赋予死者名誉权益欠缺考虑。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死者既死,其主体资格即不复存在,所谓“死者名誉权益”已无归属主体,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死者不是现实的存在,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效果。任何财产都不可能归属于死者,死者不存在利益问题。

法律不需要也不可能保护死者的利益。死者不能成为主体,不能享有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认为死者可享有权利的观点,违反了民法学基本原理。”1因此,采用直接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方式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请求权基础。确定了请求权基础,即可确定行使主体及保护模式。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实质问题是人格利益请求权的实现,死者已然不再具备请求的可能,所以对于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应当构建起完善的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制度,这是死者人格利益得以实现的核心问题。

二、两大法系对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

为确定死者名誉权益权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必要先了解国外1李锡鹤.论保护死者人身遗存的法理根据.法学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