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娟诉南方周末 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终审败诉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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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终审败诉2009年09月22日 <新快报>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

杨丽娟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终审败诉

2009年09月22日 《新快报》

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昨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

认为报道侵权告报社

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广州南方某报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某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南方某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定性“自愿型公众人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南方某报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对于轻微损害应容忍

法院认为,南方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法院还认为,涉讼文章已删除了可能对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也没有过度渲染杨勤冀的个人隐私。涉讼文章没有使用污辱性言词刻意丑化、贬损杨勤冀,亦未掺杂对杨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负面评述,故南方某报客观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杨勤冀名誉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