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标林莹 “标王”胡志标二审获轻判

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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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广东省高院认定"爱多"原老总诈骗罪证据不足,由一审20年改判为8年本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爱多"原老总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

广东省高院认定“爱多”原老总诈骗罪证据不足,由一审20年改判为8年

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爱多”原老总胡志标的妻子林莹作出二审判决,由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4年。据了解,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一审判处胡志标本人的2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8年。至此,这宗持续四年之久的“爱多案”终于尘埃落定。

票据诈骗罪名不成立

胡志标是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11月,“爱多”以2.1亿元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版广告,成为名噪一时的“标王”。1999年“爱多”与汕头国安、丰悦等四家公司签订41份购销合同,约定四家公司向爱多公司供应3亿多元的VCD零部件,但是“爱多”在收到大部分货物后,未能如期交付货款。

在四家公司多次催要之后,据说胡志标开出了3.1亿元的空头支票,并以此再与这几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述公司继续向“爱多”供货,国安公司、丰悦公司等为防被骗停止供货,继续追债。

2003年6月,中山中院一审判定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65万元。胡志标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今年2月6日,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爱多”与汕头国安等签订的协议、合同存在明显证据瑕疵,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无法印证,故票据诈骗罪(未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量刑偏重20年改8年

至于胡志标的另外两宗罪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省高院认为一审对胡志标挪用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定罪正确,但量刑偏重,最后作出判决,判胡志标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7年,虚报注册资本罪2年,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