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李和平律师是“被酒驾”还是“以身试法”?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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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5年4月4日,李和平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微博:"亦庄桥警察以查酒驾名义把我扣上警车",因同行者称李和平律师没有喝酒,遂引起种种猜测.有人猜测是否是"被酒驾".

2015年4月4日,李和平律师在新浪微博发微博:“亦庄桥警察以查酒驾名义把我扣上警车”,因同行者称李和平律师没有喝酒,遂引起种种猜测。有人猜测是否是“被酒驾”。

据观察者网报道,基本可以得出结论,李和平律师是经历了交警拦车查酒驾,因拦车导致车辆排长队,他本人也未喝酒,出于职业的敏感,所以才“以身试法”拒绝检查,被警方扣留。

李和平律师微博截图(相关微博已经删除)

对此,有律师表示:民警有权查验酒驾,检查酒驾是公安机关的权力。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三月十四日针对上海交警茆盛泉执勤时被宝马车司机孙某驾车强行拖行近10米致死事件,笔者曾发文《保护交警人身安全 不服从交警正常执法者当以妨碍公务处罚》力挺交警。今天对于交警不当拦车检查酒驾行为不得不提出批评。

笔者认为,检查酒驾虽然是交警权力,但行使权力要遵守规范。

本事件中交警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一、检查违法车辆不得妨碍车辆通行,大面积拦截车辆检查妨碍道路通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4条也规定:“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本事件的交警执法中并没有“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20多位交警集体大面积拦截过往车辆逐一检查,显然不符合上述规范。

二、检查酒驾不能任意要求司机呼酒精测试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项、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拦截车辆只有发现有饮酒嫌疑(如有酒味,或其他饮酒状态)才可以要求司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无权任意要求呼酒精测试仪。任意要求呼酒精测试仪对于大多数守法的驾驶者也是不尊重的。

对于这一条的严格要求也许有读者或交警不同意,不同意的理由可能有各种。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从技术上研制比人鼻子对酒精更敏感的仪器,只要往酒驾者车窗乙方即可探测到酒精,发现嫌疑者再作进一步检查。

程序规范,实体才能正义。

附相关法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通警察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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