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纲案情 当庭翻供的贪腐厅长——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受贿案查处始末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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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贪官捞钱的手段多是大同小异的,而对待犯罪的态度却不同;贪官当庭翻供的理由多是大同小异的,却没见过自称精神有病的.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是个特例.他在接受纪委和

贪官捞钱的手段多是大同小异的,而对待犯罪的态度却不同;贪官当庭翻供的理由多是大同小异的,却没见过自称精神有病的。安徽省国土厅原厅长陈良纲是个特例。他在接受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认了受贿9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出庭受审时却推翻自己的全部供述,说当初自己认罪时“精神不正常”,过去做的有罪供述都是“虚构的”。然而,狡猾抵赖无用,装疯卖傻也是徒劳的。

2014年12月30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钱物700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全部犯罪所得。

反复:“当初交代的现在记不清了”

陈良纲在侦查阶段,他一直对受贿9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刚进入审查起诉初阶段,也曾两次强调自己认罪的真实性。他在2014年2月27日说:“我在侦查阶段都是如实供述的。讯问时侦查机关有同步录音录像,每次都有告知。”这时的认罪悔罪态度也不可谓不真诚。

但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的陈良纲似乎就被监外一种神秘的力量所左右和支配,认罪悔罪态度也逐渐发生变化。

他先是向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说,过去的事有些记不清了,有几笔受贿,当初不知是在什么心理状态下供认的,希望公诉人进一步调查核实。他说:“印象中莫建文送的10万元我及时退了;张义华当时硬塞给我3万,我没收;孙于忠20万、段义和20万和1万美元、陈四城送的30万我没有印象了,但送钱的人可能会记得更清楚,希望你们检察机关再核实一下。”

为了切实保证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员对陈良纲提出的几起受贿犯罪事实,一一进行了认真核查。

在向安徽江南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股东、安徽智创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公司法人代表陈四城核查时,陈说:“2013年初的时候,我对尚艾义(江南复垦公司法人代表)说,陈良纲的儿子准备去美国读书,他没能力足额交纳保证金,你看能给他多少钱。

尚说风阳的土地项目陈厅长也帮了很大忙,干脆就给他30万元。没过几天,尚艾义把30万元现金送我办公室。我随即打电话给陈良纲,约好在他办公室见面,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他办公桌下,说凤阳5000亩新增耕地入库办好了,你孩子出国保证金的事也没帮上忙,这是给孩子出国用的。

陈良纲说声谢谢,我就离开了。这笔钱是江南公司出的。因江南公司和风阳县合作开发复垦项目,陈良纲帮了我们很大忙。

本来这个项目不符合复垦开发入库条件的,通过陈良纲的关照,验收入库过程都很顺利。”陈四城还证明,他在2009年到2011年3个春节,以过节看望等名义先后送给陈良纲人民币1.5万元、1万元、2万元和美元l万元、购物卡1万元。陈四城与尚艾义的证言及陈良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相吻合。

办案人员向莫建文(江苏无锡市某区政协原秘书长)核查时,莫建文证实他送给陈良纲的10万元,陈良纲并未退还。

对陈良纲提出的几笔“没有印象”的受贿,公诉人员都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询问证人,查看有关公司的账簿等书面材料,核查结果与陈良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完全一致,犯罪事实均可认定。

此后,办案人员向陈良纲反馈了核查结果,问他对核查后的证据有没有异议。陈良纲当即表示,对核查后的证据无异议,并说:“我相信检察机关,我只是记忆有点模糊而己,并不否认事实,而行贿人的记忆应该是准确的。”他沉默片刻后问办案人员:“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是不是一定要认定为受贿?记得陈津浦(宿州市国土局蛹桥区分局原局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逢年过节收的有些钱就没认定。

”办案人员答复说,逢年过节收受礼金是不是受贿,要看收钱者是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产生的影响,还要看送钱者是不是有托请事项。陈良纲听后无语。

至此,陈良纲已显露出试图翻供的迹象,但仍未否认受贿犯罪事实,并且明确表示“并不否认事实”。

2014年4月3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良纲受贿案提起公诉。6月初,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陈良纲及其亲属得到消息,突然宣布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请求得到法院允许后,陈良纲另行委托一名律师,但这名律师受托后,既不阅卷也不与法院、检察院联系,两院办案人员主动联系,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陈良纲的亲属也一直不接电话。

时过一个多月,法官终于联系到陈良纲的一位亲属,才得知他们又解除了与这名律师的委托关系,另行委托了辩护人。

转眼又是一个多月过去,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确定,陈良纲受贿案于7月23日开庭审理,陈良纲及其亲属向法院提出了推迟开庭,延期审理的请求。因没有正当理由,这一请求被法院拒绝了。7月22日,即既定开庭日期的前一天下午,陈良纲及其亲属突然宣布解除与第三名律师的委托关系,开庭日期因此再次推延至8月24日。

开庭这天,陈良纲的数十名亲友聚集在法庭前,举着标语为陈良纲喊冤,试图博得社会舆论同情,以向司法机关施压,可是他们不仅没有博得丝毫同情,反而引起当地群众的“吐槽”。

庭外上演闹剧,庭内也不平静。上午8点30分,陈良纲受贿案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刚进行半个小时,辩护人突然申请法官回避,称宿州中院对陈良纲案没有管辖权。审判长当即宣读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指出辩护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依法驳回。这位主辩律师随即宣布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关系。陈良纲也当即表示另行委托辩护人。庭审因此中断。

陈良纲已经3次更换律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再更换辩护人。但宿州中院为了充分保障他的诉讼权益,还是同意他及亲属在1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但转眼15天的期限过去,陈良纲及其亲属一直没有委托辩护人,宿州中院只好指定宿州法律援助中心两名资深律师为陈良纲出庭提供法律援助。

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陈良纲的亲属在得到法院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消息后,立即又请了一名外地律师,但被宿州中院拒绝。这名律师闻讯竟然赶到宿州,举着“抗议”的牌子在宿州中院门口抗议,并在网上发帖指责宿州中院“剥夺了陈良纲的辩护权”。

至此,不少人已经预料到,陈良纲的庭审要出现变数。

翻供:陈良纲自称“精神不正常”

2014年8月26日,陈良纲受贿案历经波折,再次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陈良纲便表示: “除少部分人情往来数额虚假外,其他都不是事实。我怀疑自己记忆及精神障碍,因此编造了虚假事实,说自己收了支票、公司股份等等,这些都是没有的。

检察院是在我受到纪委调查,压力未解除的情况下,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认罪不是本人的真实表达。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来自纪委,属非法证据。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公诉人当即指出:公诉机关移交法庭的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获取,不是被告人申请排除的所谓非法证据;现有证据证明,省纪委在陈良纲接受调查前,仅掌握部分事实,其他均系被告人主动交代,后经调查取证予以了核实;检察机关笔录内容均有被告人签名按印,并注明是其自愿的供述、真实的意思表示。

公诉人在提审时,曾明确询问他,侦查机关是否有非法取证问题,陈良纲明确表示没有;陈良纲在侦查阶段的自书材料,均系其自己书写,不存在所谓的非法证据。

法庭当即裁定,依法驳回陈良纲排除所谓非法证据的请求。陈良纲又提出,自己做有罪供述时精神不正常,申请做精神鉴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思维清晰,语言条理清楚,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前期,均未提出精神病鉴定。请法庭对其申请的目的性、现实性综合考量。

法庭随后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辨认、控制自身能力有问题,对其申请予以驳回。陈良纲又说,鉴于本案疑点很多,建议发回重新侦查。法庭认为,发回重新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针对陈良纲的全面翻供,对他进行提问。公诉人问:你的20笔受贿只有两起是纪委事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都是你主动交代的,是不是?陈良纲回答说:是。公诉人又问:段和煦等人为什么给你送钱?陈良纲回答:为了感谢我给他们的帮助。公诉人再问:感谢你给他们哪些帮助?陈良纲答:帮助解决用地指标、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陈良纲的回答无异于承认全部受贿犯罪,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他在意识到这点后,连忙又对刚承认的事实加以否认。

在法庭要求辩护人发表意见时,陈良纲拒绝律师辩护,说他不接受指定辩护人。审判长当即指出: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但无权拒绝指定辩护。辩护人随即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收受股份分红款、股份的事实,没有真实发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在节日期间收受的人情往来,属正常的交往,不属于犯罪。

公诉人在答辩中认为,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收受干股行为认定为受贿,陈良纲收受干股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从不禁止人情往来,但法律禁止权钱交易。证据显示,被告人除与段和煦是同学关系之外,与其他人均不存在亲友关系,并无人情往来基础……

庭审进行了一天。法院在休庭后,对陈良纲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针对陈良纲提出的做精神鉴定申请,法院审理认为,陈良纲在审理期应答切题,陈述符合逻辑,自我保护能力较强,且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均未提出精神异常问题,进入看守所前体检身体正常、精神正常,看守所也无陈良纲精神异常的反映。

陈良纲申请精神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陈良纲辩称他没有答应收受段和煦所送和煦公司、众泰公司各10%的股份分红款,辩护人提出陈良纲收受分红款和股份,只是对方口头承诺,没有实际发生,陈良纲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陈良纲承认收受两家公司各10%股份分红款事实,有段和煦证言和陈良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相印证,且段和煦已从公司支取2000万余元另存,虽未转入陈良纲账户,但并不影响陈良纲对该款的占有、控制,陈良纲随时可兑现,故陈良纲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但法院认为,陈良纲供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众泰公司300万元分红款,是根据众泰公司后来的效益认定的,应当按照该公司股本金数额的10%计算,因此将陈良纲收受众泰公司分红款300万元,改为认定80万元,受贿总额也因此由900万元变成了700余万元。

法院还对陈良纲辩称的节日收受财物属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进行了评判,认为其行为具有权钱交易的特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陈良纲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法院根据陈良纲犯罪情节、性质及其社会危害,依法做出了判决。

贪腐者必须埋单,任何装疯卖傻与巧言狡辩都是徒劳的,“精神不正常”的贪厅长,终于没有逃脱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