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律师 【师说新语】刘宪权:司法改革与刑辩律师的互动关系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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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司法改革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政府机关和社会机构的多次社会调查中,司法改革的命题,都排在所有命题中的前列.而司法的问题,之所以表现的

司法改革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政府机关和社会机构的多次社会调查中,司法改革的命题,都排在所有命题中的前列。而司法的问题,之所以表现的比较严重,它还有一个极端的表现,那就是不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水平不满意,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就算司法体制内部的人,也对司法的现状不满意,在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法官检察官集体流失的现象。这种种现象表明,司法到了不改不行的时刻了。

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截止目前来看,是真的准备在司法改革这个领域采取一些实际的行动了,不但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还出了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这个决定,我觉得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大家关注的。

第一个是要相信刑事司法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一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刑事法治建设虽然不是全部,但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显示,刑事法治的水平代表着一国法治水平的最低保障。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法治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法定权利的基础。

难以想象,一个私权和私法高度发达的社会,如果刑事法治水平却很低,那么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随时都可能被公权力剥夺,那么还何来的权利保障?而按照木桶理论来讲,刑事法治水平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水平最低的领域,属于最低的那块木板;因此,刑事法治的水平高,不一定代表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就高;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水平低,却代表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确实很低。

这就提醒我们,无论我们的民商事法律发展得多高,如果我们的刑事法治水平上不去,那么我们的国家就必然难以称之为法治国家。而当前民众当前意见较为集中的,也是刑事司法领域。这次中央的《决定》在司法改革部分,在刑事法治部分花费了较多的笔墨。

比如说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再比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特别是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问题。由此,综合我国法治建设当前所处的水平和阶段,在未来可以预期的较长时间段以内,司法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第二个是认同刑辩律师在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四中全会和决定都有一个新提法,就是以往静态的法制体系,也就是法律体系,变成了动态的法治体系,除了以往静态的法律体系,“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等内容也得到了高度重视,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注重实际效果的取得。

刑事法治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会从以往注重立法效果,转变到同时注重法律实施和监督角度来。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我个人感觉,法检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从内心接纳和认同辩护律师的作用;而辩护律师们自己,也应当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感,要有主动担当的意识和勇气。

我一直讲,虽然辩护律师的工作也仅仅是一种职业选择,但是我们必须肯定这一职业选择背后的客观价值;就对司法的贡献度来讲,我觉得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大胆地宣传自己的职业对司法公正所具有的正向的推动作用。

这一作用,在法律健全、法治成长的环境中,必将体现得更为直观和具体。

比如,我们已经有了非常好的刑事诉讼法,但是实践中的问题还是很多,辩护律师们戏言老三难未去,新三难又来;实际上,辩护律师们面临的这些难题,正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所遇到的难题,只是这些难题在具体表现上体现为辩护律师的难题。

而在下一步解决这些难题的过程中,正如我们这次论坛通告中所提到的,没有刑事辩护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法治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为什么这么说,主要是因为,权力有扩张性,有惰性,如果在诉讼构造中,只有法检两家,没有律师、或者虚设辩护律师,虽然我们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和素养都很高,但是我们确保不了法检的权力会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自我高效监督,我想很多问题肯定会暴露不出来,法律实施的效果就难以保障。

但是辩护律师真正参与进来之后,我们发现诉讼构造模式变成了三角形,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虽然律师执业环境并不是很理想,然而但凡冤假错案,肯定都是没有认真听取如果律师的意见的。因此,如果律师这一角能够再强化一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开组马力,我想三个角都不愿意在自己这个角变形,所以都会尽力保障自己的角色权利,那么三角形的稳固性就会体现出来,三个角色的职业安全就可以得到保障。

这一点,我们学者和法律界的有识之士都提了蛮多年,我觉得迎着这次改革的春风,这一点应当会有进步和发展。

我需要讲的第三点是,希望提醒我们的辩护律师,司法改革启动后,除了机遇之外,大家还应当思考,是不是会遇到挑战?如果有挑战,那么大家应当如何去应对?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律师执业并不像法官、检察官、警察那样有一个主动的权力,他最大的特点是被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

对律师而言,他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

所有的请求能够得以产生作用的途径只有一个,即获得其它权力尤其是审判权的肯定。因此,在法检体系都有所变革的当下,说辩护律师没有挑战是不现实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变化的过程中,辩护权从制度到技术层面,都应当有所变化,否则以不变应万变的做法,只能是辩护权的自损。

但是我们又必须认识到,律师不但没有权力,甚至可以说除了法律的保障外,没有其他任何保障。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辩护律师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由此就天然地据于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这也使得律师绝对地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

因此,在国家本身的司法改革思路中,涉及到主动提升律师队伍能力的就基本没有,律师群体的成长很多是需要自己在觉醒的基础上,主动的作为。

比如,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法检等司法机关,往往都会安排集中学习,新的检察官和法官都有严密正规的入职培训,而律师群体在这方面没有了公权力的眷顾,就只能自己摸索了。特别是很多创收还比较少的律师们,一方面每天还面临着生存的压力,另一方面却要谋划着如何提高自己,以和正规化的司法人员一决高低。

虽不能说是鸡蛋碰石头,但难度之大,估计在座的律师朋友们都深有体会。这个问题,我想这次司法改革仍然不会有大的变化,法检职业化的进一步落实,团队化作战模式的初步构建,这些都必然会推动辩护律师面对的对手和裁判者能力的强化;而以庭审为中心,让判决在法庭产生,又对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质证、辩护的能力有了新的要求。

。。。这些问题,今天下午的分论坛会集中讨论到,我觉得非常值得律师朋友们去思考,也祝愿大家通过这个论坛能得到一些启发。

第四个是,我希望告诉大家,律师是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和最坚强支持者。如果说司法体制的科学和健全关系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升迁发展的话,它更决定着律师的生存环境。事实上,律师业在文革后的重建及其发展-尤其是1993年以后的发展-就是得益于律师行业自身及法院刑、民、行政诉讼领域愈来愈深入的改革。

同样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律师业的发展其实也就是司法进步的标态之一,并且这种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行。

因为,正如我前面讲到的,律师的权力具有依附性,注定了律师职业对司法公正的依赖是最深最强的,在律师看来,司法公正作为司改的目标不容否认,而且律师对司法体制落后所导致的司法不公感同身受,这使得律师成为呼吁改革、营造司法改革舆论背景的最强力声音。

也正是在这个层面,我们讲任何不以打造高素质的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为改革目标之一的刑事司法改革都注定是不完整的。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会发现,律师群体对司法改革非常关心,表面上看司法改革的方案中,涉及律师的内容很少,但是社会上大胆讨论司法改革最多的,可能就是律师。

我们很多律师撰文表达自己对司法改革的关心之情,具体到甚至是现在法院员额制的比例确定是不是合理,具体哪些人在改革后可以当法官,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律师们都很关心。

而我们今天这个论坛,可以说是律师关心司法改革最集中的体现,今天不但有上海本地的律师,还有重庆、四川、广东、北京等地远道而来的律师朋友,大家坐到这里,目的就是想为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为刑辩律师群体的发展出一点力。

因此,我在这里呼吁我们在做的来自司法机关的朋友,回去之后要做好宣传,要把律师当做自己在司法改革中的同行人、同盟军,是大家值得信赖和依靠的力量。

你们对司法改革存在的一些意见,如何不方便说的话,可以通过律师的口传达出来,引发社会思考、引发顶层设计者们的思考,让司法改革的思路尽量做到优化完善。我想律师朋友们也是非常愿意担任这个传话筒的。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司法改革还只是愿景,它本身是一个值得我们付出的目标,并且,只有在座的所有法律人为之付出了,才可能会有好的结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其中会有波折,甚至是短期的倒退。

最高司法机关自己发动的改革计划,甚至早已经过三个五年计划,从肖扬院长以来,司法改革就是法律人绕不过去的话题。这其中有社会对法治公正朴素的追求欲,也有法律界有识之士的努力推动,而这一次甚至有了执政当局最顶层的设计。

这反映了整个社会对司法改革在“改”这个问题上的看法,是高度一致的。但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改革的成效和社会的期望,甚至是改革者的决心,并不一定成正比。对司法改革的正确理解,我想总结成一句话:“冬中有春暖,春中有冬意”。

所谓冬中有春暖,就是说虽然我们的法治建设到如今遇到了瓶颈,进入了一种不改革、司法的公信力就难以挽回的窘境,但就在这个时候,中央发现了这一问题,并以国家治理最高规格的方式确定了司法改革的蓝图,给了大家一种起死回生的暖意。

而之所以说春中有冬意,一方面是说,区别于世界上任何法治国家的司法改革,我们的改革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这其中有逆规律而行的成分,也注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的难度必然会很大;另一方面是说,如何发挥我们律师群体的作用,可能也有表述不清、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比如说律师是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决定说法治专业队伍包括立法队伍、司法队伍、执法队伍,都是体制内的成分,把律师放到了法律服务队伍中去,这就决定了在司法改革中律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参与权,这可能是一条红线,这个问题我觉得律师朋友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当然,无论如何,司法改革给了我们今天坐在一起讨论的机会,也打通了法律学者、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流动的通道,法律人作为职业共同体从理想终究照进了现实。所以,我们应当有乐观的理由,有前进的勇气,更有取胜的执着,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为法治中国拼出一条血路来!

本文为作者在某论坛的主旨发言。

刘宪权教授简介:

1955年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现任法律学院院长,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宝钢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先进工作者”、“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被列入上海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连续十一年被评选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

他30余年如一日,静心教书、潜心育人、专心学术,被学生亲切地称为“宪哥”。校园里流传:“宪哥”的课好听得“一塌糊涂”,如果没有听过“宪哥”的刑法课,那么大学生活便不完整。他的魅力,源自他对事业的忠诚与追求;他是“50后”,却是“90后”大学生的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