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帅法拉利 郭帅律师说法:能否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民事赔偿责任?

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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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随着老百姓经济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小汽车"正在"飞入寻常百姓家",而不再是奢侈品.土豪专用.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车子,也越来越多人的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在道路上奔波.因此,无论是开车的还是不开车的,也不论是刚拿到驾照的菜鸟还是驾驶经验丰富的老鸟,都有可能被交通事故卷入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对非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受害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甚至是人民法院都往往更加习惯于以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将事故

随着老百姓经济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小汽车”正在“飞入寻常百姓家”,而不再是奢侈品、土豪专用。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车子,也越来越多人的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在道路上奔波。因此,无论是开车的还是不开车的,也不论是刚拿到驾照的菜鸟还是驾驶经验丰富的老鸟,都有可能被交通事故卷入其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对非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受害方、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甚至是人民法院都往往更加习惯于以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将事故责认定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一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赔偿影响重大,另一方面其公正、客观性又极容易受到交警执法水平、人情事故等复杂因素的影响。

但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被视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即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其救济途径及手段却十分有限而无力,甚至有画饼充饥之感!近段时间以来,多有朋友来咨询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郭帅律师认为有必要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帮助大家正确认识这个问题。

二、案例简介

2008年2月9日,被告曾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轿车由梅颜村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时,因超速行驶与对向占道行驶的李汗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汗新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林与李汗新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08年8月,李汗新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在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中承担主要责任。

三、主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认的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部分的责任划分,即被告与李汉新按认定书对民事赔偿承担同等责任,除非原告李汗新的家属有确切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巨大瑕疵。

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民事赔偿诉讼的一项证据使用,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而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人民法院另行确定。

四、裁判结果

本案的承办法官采信了第二种意见,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本案中被告曾林驾驶的出租车制动效能不正常并且超速行驶,死者李汗新驾驶的摩托车只是占道,在与本案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上,被告曾林的过错程度为明显多于死者李汗新。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林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五、律师点评

长期以来,无论是交通事故当事各方,还是保险公司,甚至部分人民法院都习惯于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这是受到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但早在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就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就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虽然该《通知》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就都已经被废止,不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赔偿诉讼中的一项证据”的基本原则被保留并确定了下来。

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性法规进行归责,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法律依据均不一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两个因素;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

而且,两种责任认定中的“过错”的法律意义也不尽相同,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同等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例如,按交通事故责任归责依据,交通事故逃逸的承担全责、破坏现场的承担全责,其依据的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其他违法行为;又如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且由行人承担交通事故全责,但在民事赔偿归责中机动车依法也有对行人有10%的赔偿责任。

此外,两种责任的责任内容和责任性质以及在举证责任负担、责任人的范围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就本案而言,死者李汗新驾驶的摩托车占道行驶虽然有过错,但导致李汉新死亡的主要原因仍然是被告曾林驾驶的出租车制动效能不正常并且超速行驶,所以在民事赔偿归责时应当由被告曾林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