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泰康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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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 年,我们将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 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

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

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保单红利的领取本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

具体事项按照《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条款中关于“从主合同转入附加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的约定处理。

上述具体事项指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