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波警告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建波离婚纠纷一案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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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委托代理人刘文华,东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建波,男,1984年8月◑◑日生,傣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址:◑◑◑◑◑◑委会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东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建波,男,1984年8月◑◑日生,傣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住址:◑◑◑◑◑◑委会白马口二组。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建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李建波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波经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在元谋县打工认识,同年11月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3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1月◑◑日生育长子陈某林,2011年6月曾因孩子落户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而后被告对原告母子的疾苦不闻不问,成天只知道酗酒,当月底被告离开原告母子不知去向。

自此,原告带着孩子,以打零工维持生计。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终无下落,现原、被告夫妻分居已四年之久。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本文书还有1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