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润民今天 山西省晋城市黄华街被拆迁户张保天致晋城市市长刘润民公开信

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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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山西晋城市政府:你凭什么强制我们执行马巧珍个人制定的黄华街实施细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在1997年6月对晋城市黄华街地区开始实施旧城改造时, 拒不执行国家当时正在实施的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晋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等有关城市拆迁改造的法律法规,而是另行炮制了与国家一系列城市拆迁改造法规严重相抵触并且严重侵犯了广大被拆迁群众尤其是

山西晋城市政府:你凭什么强制我们执行马巧珍个人制定的黄华街实施细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在1997年6月对晋城市黄华街地区开始实施旧城改造时, 拒不执行国家当时正在实施的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晋城市人民政府颁布)等有关城市拆迁改造的法律法规,而是另行炮制了与国家一系列城市拆迁改造法规严重相抵触并且严重侵犯了广大被拆迁群众尤其是广大非住宅商户利益的《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强制广大被拆迁户执行《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致使广大被拆迁户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被拆迁户张保天等32户的房屋从1998年拆迁至今达16年之久仍没有给予依法的回迁安置!

为了维护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我从1998年起开始了长达16年的漫长的上访上诉历程。

如今,我虽已年近八十,但我绝不会罢访息诉,因为我经历了太多的不公平,太多的奇耻大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上,居然有这么一个地方——山西省晋城市,拒不服从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拒不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而是另立山头,搞独立王国——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居然强制我们执行官员个人制定的《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我为什么要说《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是官员个人制定的产物呢?请看我的理由: 一、《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出台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因为刊登在1997年6月6日《太行日报》第4版的《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既没有政府部门署名,也未加盖政府公章,被拆迁户张保天等32人无数次的到市政府上访,市政府也拿不出通过该实施细则的政府文件; 二、《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实施细则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立法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实施细则; 三、《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中的诸多条款与国家拆迁法规严重相抵触: (一) 第三款第一条:改造区内属于国有单位的房产,按照晋市政发(1996)34号文件精神,一律无偿拆迁。

(无偿拆迁国有单位的房产,把国有房产白白送给开发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二) 第三款第三条:拆除私有房屋,按照晋市政发(1997)79号文件精神,……既不违法也未批过宅基地的房屋,不论住宅还是非住宅均按住宅以“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

1991年国务院78令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建设部为此条做出的条文释义为:(1) 非住宅房屋指的是工商企业用房、办公用房、旅馆仓库等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2) 本条例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拆迁人有保证被拆迁人房屋使用功能不受到损害的义务……《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这一条款是不是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相抵触? 四、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晋城市政府指定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指挥部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金免交协议,导致巨额国家税费流失!

其中给予开发商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免交土地出让4484.

21万元,给予开发商晋城市凤展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免交土地出让金2848.42万元。(我们现持有该二协议的复印件)。 在这里,我要再次质问山西省晋城市政府: 你们到底有没有《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的批准文件?凭什么强制我们执行官员个人制定的《晋城市黄华街改造工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