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李铭女朋友 与深圳市公安局李铭局长书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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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关于对宝安区公安分局徇私枉法的投诉 -- 再次请求依法立案侦查 深圳市公安局李铭局长左右惠鉴: 李局贵为一局之尊,公务冗沓,我辈本不敢越阶轻扰,只是曾投诉至宝安分局督察大队.深圳市局督察支队,以及信访皆无果,才不得不求助于您.检举人黄某,浙江温州人,在浙江义乌与蔡某合股经商.我们于2012年4月份被"黑物流"刘某合同诈骗,交其托运的一批货物(价值180万元)被非法侵占.刘某虚构事实,声称货物现在还被扣在越南海关,却无法提供货物现在还在越南海关的证明.我们多次要求受理此案的翻身派出所立案

关于对宝安区公安分局徇私枉法的投诉 —— 再次请求依法立案侦查 深圳市公安局李铭局长左右惠鉴: 李局贵为一局之尊,公务冗沓,我辈本不敢越阶轻扰,只是曾投诉至宝安分局督察大队、深圳市局督察支队,以及信访皆无果,才不得不求助于您。

检举人黄某,浙江温州人,在浙江义乌与蔡某合股经商。我们于2012年4月份被“黑物流”刘某合同诈骗,交其托运的一批货物(价值180万元)被非法侵占。刘某虚构事实,声称货物现在还被扣在越南海关,却无法提供货物现在还在越南海关的证明。

我们多次要求受理此案的翻身派出所立案侦查,翻身派出所告知我因诈骗数额超出派出所职权范围,移交宝安分局经侦大队不予受理。我们报案至今已八个多月了,一拖再拖。

拖到2013年6月20日,宝安分局居然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据此,我们认为宝安分局在办“人情案”,有徇私枉法,行政乱作为之嫌。现陈述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4月中旬,我的合作伙伴蔡某与做货运的刘某在深圳宝安区翻身路宝晖酒店面谈,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将我在香港的货物(玻璃珠)托运到浙江义乌。

2012年4月26日,我司将由香港发出的玻璃珠119件交由刘某托运到浙江,货物价值180万元。刘某曾口头承诺,十到十五天到货。

但过期限后,货还没到。我多次询问,刘某开始说让我再等几天。一直等到2012年7月中旬,刘某又说货被越南海关扣住了,正在沟通。我问为什么被海关扣住了?刘某也说不出所以然来。这周推下周,下周推下下周,就这样以种种理由敷衍搪塞了十几次,一直拖到现在,已经一年多时间了。

下列八点佐证,足以证明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公安局档案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有诈骗的前科。 二、刘某在2012年8、9月份就不怎么接手机,到了2012年底,手机都联系不上了, 还另换了电话卡。

电话联系不上,我再次到刘某的公司找刘某时,公司都没有了。 三、在2012年7、8、9月刘某多次妄图赔小赚大,提出按运费十倍(约35万)来赔偿这笔货款(价值约180万),并伪称是按当时的口头约定。

试想:如果有这样便宜事,凡是物流公司都大可直接吞货赔运费了!实际上,当时的口头协议约定是按全额赔偿! 四、自刘某说货被越南海关扣住后,我们多次要求海关扣货的文件凭证,刘某说没有,根本拿不出来相关的依据。

据此可知,刘某分明虚构事实,这点也正是刘某属于合同诈骗的重要判断依据。 五、据刘某称,共有两条货柜被扣在越南海关。两条货柜,至少几十个货主。

我们多次让刘某随便提供几位另外货主的联系方式,以核实是否真有被扣之事,刘某拒绝提供。2013年5月23日,翻身派出所民警介入后,刘某也提供不了。 六、约2012年12月份,我的合伙人蔡某打电话给刘某在香港屯门(纵横仓)的同事梁某了解情况,梁某说确实有两个货柜被扣在越南海关,我们的货分别在两个货柜中,梁某无意间透露自己也有货(硅胶)也分别在两个货柜中,而十几天前已有一个货柜放出来,他已拿到部分的货。

于是我当面质问刘某,梁某的货都到了,我的货怎么还没到?刘某当场打电话就封了梁某的口。事后梁先生便矢口否认。 七、我们还曾多次查证该行业被海关扣押的相关问题,确认不该有被海关扣押一年多时间的可能性。

比如香港也做物流的洪小姐告诉我们,海关扣货,不会超过三个月。而我的货至今一年多了,刘某说还在越南海关,显然违背事实。 八、2013年5月23日,翻身派出所民警终于抓到刘某。我在场时,刘某就打电话找关系。

而且刘某确实找了关系,这是某知情人向我私下所透露(有录音为证)。翻身所做完笔录就放走了嫌疑人刘某。刘某若无诈骗事实,那就只是协助调查而已,身正不怕影子歪,这又何必找局里某领导疏通? 综上所述,我们认定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巨额货物。

我的合伙人蔡某于2012年9月底向宝安分局翻身所报案,并数次请求予以立案,八个多月过去了,远远超出了法定时限。翻身所最初称宝安分局要求先抓到嫌疑人刘某再立案,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抓到刘某。

2013年5月23日,抓到了刘某后,翻身所又说职权所限,要移交案卷给宝安分局经侦大队,但经侦不肯受理。为此,期间我们曾投诉至宝安分局督察大队、深圳市局督察支队,以及信访,并多次拨打110求助,也无任何结果。

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不了现被扣越南海关的依据,这还不明显吗?犯罪嫌疑人刘某提供不了其他货主的联系方式,这还不明显吗? 一直拖到2013年6月20日,宝安分局居然无视证据与疑点,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使我们深感不解!我们咨询过数位律师,根据目前翻身所所侦查到的材料,宝安分局没道理推脱而不立案侦查。宝安分局分明在办“人情案”!

第二天,我们便到宝安分局法制科依法提出复议。 或许贵局认为能客观去看待此案,而我们也并不是主观上的认定。我们也是根据与刘某所接触以来,及该案发生后种种迹象表明,刘某百分之百就是诈骗犯,确凿无疑。希望贵局千万不要轻视该重大刑事案!

因为此事,我们前后共来了七趟深圳,住了三个多月,这次就快一个月了,今年端午节,也在宝安坐等该案处理结果。还要我们在深圳坐等多久?做为受害者,外省远至,我们不但蒙受了经济损失,也耗费了大量精力。

尽管如此,我们也必维权到底。因而,殷切希望李局阁下垂问,关注复议过程,早日予以立案审查,追究刘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追回货物或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据闻深圳公安系统监督机制相当完善,我们坚信李局阁下必定会秉公处理。静俟佳音,感激无任! 恭颂公祺,潭第安泰! 检举人: 黄某 蔡某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