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农民陈虎有愤怒举报法院、法官枉法裁判

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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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虎有,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两水村,身份证:6226211950120103XX,联系电话:15349485959.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平生,该区区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巩召召,女,汉族,现年5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村八社村.申请人因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陇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的

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虎有,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两水村,身份证:6226211950120103XX,联系电话:15349485959。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平生,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巩召召,女,汉族,现年57岁,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两水镇后村八社村。
申请人因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陇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之规定,申请人有原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和法律依据,足以推翻原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陇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


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陇行终字第17号及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重新依法秉公再审,并判令确认被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1993.1.5)字第060100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复,实属行政行为违法。


二、申请再审诉讼的一切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甘肃省陇南市中院及武都区法院,已经二院二审,但却未有依法公正,其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土地使用证。然而,被申请人武都区人民政府“一女两嫁”在一块土地上颁发二个使用证,而且申请人陈虎有在前,第三人在后,被申请人武都区人民政府,重复颁发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违法。然而,原审二院拒不采纳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证据,违法采纳伪证,其采纳证据违法,实属枉法裁判。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申请人认为,武都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的颁证行为是违法颁证行为,其颁证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被武都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违法颁证行为,而不是由一审法院于1994年作出民事判决案中,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完全是使用法律错误问题可查证核实事实证据。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作出答辩,未就自己行政违法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性进行举证证明,应当承担行政违法颁证行为的违法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颁证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既未进行答辩,又没有提交证明自己行政颁证行为合法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其行政颁证行为违法。而一审二审法院置这件行政违法颁证行为案件事实证据不顾,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这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
三、被申请人给巩召召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行政违法颁证行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撤销事实证据是。
1、一审二审法院于1994年对行政申请人,和巩召召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1995年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但行政被申请人早在1993年,就向巩召召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此时上述两个民事判决尚未作出。

既然如此,被行政申请人给巩召召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2、申请人于1992年通过拍卖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在武都县公证处的鉴证下签订了拍卖合同,被申请人依法给上申请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行政被申请人却在上行政诉人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合法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又向巩召召颁发了在同一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同一块土地。怎么会出现两个土地使用权证?这些如山铁证,无可抗辩地证明了被申请人,向巩召召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是行政违法颁证行为。具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原审二院,故意袒护包庇被申请人武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干预,暗箱操作,实属枉法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为了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批复,并责令调卷、立案,依法秉公再审,判令被申请人武都区人民政府(1993.1.5)字第06010085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依法撤销。为民作主,将不胜感激!!!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