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孝初的老婆 老婆偷了老公的钱 也判刑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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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记者 郝飞 家贼难防,这话说得一点也不假.家住大邑县的向先生现年76岁,却娶了一个比自己小25岁的妻子.2009年7月,向先生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妻子陈云兰(化名)竟然伙同他人制造家里被抢劫的假相,将他放在家里的5万元偷走-- 老少配 妻子红杏出墙 家住大邑县的他,不是百万富翁.不是高官贵族.没有出众的外貌,但看上去很有精神--他就是现年76岁的向先生,却娶了一个比自己小25岁的少妻.自结婚以来,一路坎坷,一路艰辛,他们经历了别人无法体会的艰难与压力,11年的风风雨雨两人携手走了过来,日子虽然

□记者 郝飞 家贼难防,这话说得一点也不假。家住大邑县的向先生现年76岁,却娶了一个比自己小25岁的妻子。2009年7月,向先生做梦也没有想到,他的妻子陈云兰(化名)竟然伙同他人制造家里被抢劫的假相,将他放在家里的5万元偷走…… 老少配 妻子红杏出墙 家住大邑县的他,不是百万富翁、不是高官贵族、没有出众的外貌,但看上去很有精神……他就是现年76岁的向先生,却娶了一个比自己小25岁的少妻。

自结婚以来,一路坎坷,一路艰辛,他们经历了别人无法体会的艰难与压力,11年的风风雨雨两人携手走了过来,日子虽然过得平淡,但生活也还算安稳。

向先生至今不解的是为什么妻子要伙同他人偷自己呢? 而向先生的妻子陈云兰告诉记者,她出身在农村,为了摆脱农村繁重的体力劳动,过上城市人的生活,她嫁给一个比自己大25岁退休在家的向先生。

陈云兰说:结婚后丈夫对自己并不好,从来没有把她当妻子看,一个月只给400元的生活费,哪怕买一两元钱的菜都要报账,自己只不过是向先生的一个不要工钱的保姆。

在庭审中,向先生称在案发前已知道陈云兰在外面与一个男人关系不一般,此前陈云兰经常给那个男人钱花,夫妻俩曾为此事吵过几次。 陈云兰承认与王地(化名)相识于2006年,后结拜为姐弟。

陈云兰说,前不久王地提出从陈云兰的丈夫那里弄点钱出来资助他做生意,并以不同意就打她来威胁。陈云兰还辩解说,从丈夫那里弄出钱来给王地,是希望王拿去做生意赚钱,好把他以前向她借的5万元还清。

设骗局 5万巨款被“抢” 陈云兰伙同外边的男人制造家里被抢劫的假相而受审,这一爆炸性新闻迅即在大邑这座不大的县城内传开。 2009年7月,王地和陈云兰共谋以买煤为由,骗陈云兰的丈夫向先生将存款取出并伺机窃取,王地又邀约其朋友程成(化名)共同参与实施。

27日王地打电话骗向先生取出现金放于家中之后,王地随即指使程成到向家与陈云兰共同伪造抢劫现场,其后程成将向先生放在家中的5万元钱找出后拿走。

程成盗走5万元现金后与王地分赃挥霍。 案发后,向先生非常气愤,坚决要求政法机关严惩妻子。 在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前陈云兰的妹妹找到陈云兰的丈夫向先生,希望他看在十多年夫妻的情分上,谅解姐姐陈云兰,由他向法庭求情,向先生表示拒绝。

之后,陈云兰的女儿也从外地赶回大邑,来到继父家给母亲求情,向先生再次表示拒绝。 偷自家 妻子是否犯罪? 陈云兰伙同外人伪造家里被抢劫现场,偷走丈夫放在家里的5万元现金,被检察机关指控盗窃罪诉至大邑县法院。

2009年11月13日,大邑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陈云兰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夫妻一方的投资等收入同样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以一方没有收入剥夺其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陈云兰与丈夫结婚长达11年,虽然没有收入,但对家庭有其他方面的贡献,把自己拥有处置权的5万元给外人,虽然违背了丈夫的意愿,但只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大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云兰虽然是本案受害人的亲属,而其却采用不法手段,积极参与共谋盗窃及伪造抢劫现场,帮助他人实施并完成盗窃家庭财产的行为过程,虽然案发后未获得赃款(属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但仍应属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地、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抢劫现场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其后,大邑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云兰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主审法官评析:这是一个主体较特殊的案件。被害人向先生与陈云兰系夫妻关系,5万元系向、陈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

依照《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的人对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这共同的义务是指共同所有权人对财产依法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同的义务则包括了共同所有权人对财产依法承担维护其完整性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等义务。

被告人陈云兰作为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人,不仅不承担维护这5万元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义务,反而纠集他人用伪造抢劫现场的手段,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伙同被告人王地等实施盗窃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