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琨受贿 周建琨代表建议: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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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周建琨代表建议: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代表活动中国人大网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 王芳 "近年来,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相比无论在立案的数量还是惩治的力度和效果方面都明显不足,不仅使违法者得不到追究,也使受贿行为难以遏止",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说,"为此,我建议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且打击受贿应从严惩行贿开始.唯此,才能双管齐下,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净化社会风气.

周建琨代表建议: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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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 王芳 “近年来,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查处的贿赂案件中,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相比无论在立案的数量还是惩治的力度和效果方面都明显不足,不仅使违法者得不到追究,也使受贿行为难以遏止”,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说,“为此,我建议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且打击受贿应从严惩行贿开始。

唯此,才能双管齐下,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净化社会风气。”

周建琨代表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贿案件立案少,对行贿犯罪打击轻,认定存在困难等。

为此,周建琨代表建议从三个方面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完善立法。针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行贿罪的立法缺陷,必须加快修改刑法和反腐败有关的立法。主要是修改行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根据刑事司法解释,行贿罪的数额是1万元以上。

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建议删去行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和刑罚。同时,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行贿罪财产刑刑罚。提高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特别是经济制裁力度,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增加行贿罪资格刑刑罚。如禁止担任公职或其他社会荣誉的资格、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等。

二是明确司法。主要明确“谋取不正当利益”。进一步修订完善刑法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行贿犯罪和“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我们认为,利益本身没有正当与否的问题,利益的正当性,主要取决于获得利益的程序的正当性。

所以,如果以不正当的程序、甚至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利益,就是行贿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建议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行贿行为区分不同情况严厉打击。

改变过去要么一律严打、要么一律宽纵的“一刀切”方式,如果行贿者在发起贿赂方面起了主动甚或重大作用,就应该对其与受贿者同罪同罚。反之,如果行贿者属于“被迫行贿”,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予以宽大处理。

对行贿行为根据行贿对象、行贿次数、获取利益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等,采取区别对待的对策。对于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行为的,应适度宽容,以便查处受贿犯罪;对于通过受贿人坦白交代揭露出的行贿人,应适度从严,以便打击行贿犯罪。

三是健全制度。主要是完善党纪政纪。同时,健全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办案衔接工作机制。在反腐败斗争大格局中,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更加科学、顺畅的办案衔接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工作互动,形成合力,将违纪违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统统置于打击的范围内,“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遏制“小恶”于萌芽,防范“大恶”于发端。

建立行贿者“黑名单库”。

将因行贿获刑或已查实行贿人员的资料纳入网络“黑名单库”,并公之于众使其在社会荣誉、商业资格、融资活动、合同交易等领域受到限制。如对有行贿前科者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一票否决等,以遏制行贿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总之,行贿与受贿共同侵害了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社会危害严重,想有效遏制就要打防并举,从源头上切断行贿、受贿犯罪链条,堵塞漏洞、取得长效。”周建琨代表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