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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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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4 成员单位及职责在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县民政局:作为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履行其相应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县经贸委: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县教育局: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

3.4 成员单位及职责在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作为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履行其相应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委: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


县教育局: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技术研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指导、监督工作。
县交通局、涟汽集团: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县水利局:掌握、发布雨情、旱情、水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闸站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运用,编制各类防洪、抗旱预案,参与洪涝、干旱等灾情的收集、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县农委:负责组织灾民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家禽的安置饲养和防疫等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县司法局:负责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安全稳定,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组织看守所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的恢复工作。组成采访小组及时采写内参报道报送县委、县政府,并按照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县粮食局:根据灾情形势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县地震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


县药监局:负责组织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并进行质量监督。
县电信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收集和分析雨情、旱情等数据。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处理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涉外工作。
县供销总社: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急需物品和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人武部: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消防大队:帮助灾区抢险和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及县级地方政府民政、水利、农委、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等部门。
4.

2 报告程序
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相应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同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
4.3 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


4.4 报告时间
灾情初报。乡镇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部门每天8时30分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5 灾情核定
部门会商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6 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Ⅰ、Ⅱ级预警由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并发布;Ⅲ级预警由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确定,报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IV级预警由县级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报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属于IV级的由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展开救助,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给予指导。属于IV级以下的,由当地负责开展救助,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必须及时向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II级或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5.2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召集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灾情,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现场指挥部,在灾区应急指挥中心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救灾应急资源不足时,由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依法从其它地区和单位调用。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5.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与县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新闻报道意见。可由县民政局或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新闻稿,也可组织涟水报社、县电视台、电台记者采写,经现场指挥部审定并报县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及时向媒体及公众发布。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准确刊播有关信息及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防御常识。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灾害事件,可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委统战部、台办等部门协调和把握报道。


5.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一般级(IV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