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宋志国 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 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受贿获刑四年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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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 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受贿获刑四年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

原标题: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 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受贿获刑四年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师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遵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时任新疆兵团党委常委、第八师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宋志国,率团赴浙江某实业纺织有限公司(下称某纺织公司)考察,被告人宋志国在其入住的大酒店房间内,收受某纺织公司董事长朱某所送现金80万元和价值12900元的黑色LV男式背包一个。

2009年9月,某纺织公司顺利收购新疆石河子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赃款已退赔,赃物已追回。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宋志国利用担任兵团党委常委、第八师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石河子开发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总经理王某所送石河子市某小区住宅一套,商铺四套,价值1345132.

77元。2013至2014年,宋志国先后将某小区住宅一套、一间商铺出售,出售所得款项150万元。宋志国还通过出租上述房屋,非法获利560167元。赃款、非法获利已退赔,另外三间商铺已查封、扣押在案。

另查明,在兵团纪委查办案件期间,被告人宋志国向纪委反映了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并经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58032.77元,非法获利1614426.88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志国及其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宋志国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经查,被告人宋志国身为农八师石河子市党政主要领导,在某纺织公司收购石河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从前往浙江萧山参加座谈会,接受朱某邀请开始,到后来在石河子回请朱某和相关领导吃饭,再到常委会研究石河子某纺织有限公司改制方案,宋志国的参与和表态,已实际为某纺织公司收购石河子某纺织有限公司提供了支持和帮助,正是宋志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经查,被告人宋志国的妻子孙某向王某提出”买房”要求后,其对取得的五套房产除支付了5万元房款外,既没有提出要继续支付房款,也没有实际支付过房款,显然孙某仅有买房之名,而无买房之实。

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的王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基于宋志国的身份地位,其与李某先后垫付资金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价值130多万元的房产送与孙某,之后又将这些房屋的出租收益悉数交给孙某。

由于垫付数额巨大,为筹措房款弥补损失,王某、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倒房炒房”获取的非法利益来支付涉案房款,其行贿送房的动意在先,实际”倒房炒房”的行为在后。

这是典型的利益输送,属于行贿行为,并非辩护人所言的民事行为。被告人宋志国事先明知妻子以所谓的买房名义只付款5万元,最终得到了价值130多万元的房产,事后又积极参与涉案房屋的处置,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有关法律规定,构成受贿罪。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宋志国在案件查办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且已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志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法庭陈述中,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和应当汲取的教训,真诚悔罪,依法亦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给予宋志国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宋志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宋志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宋志国受贿所得赃款80万元,赃物黑色男式LV背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宋志国出售受贿房屋所得款项150万元,出租受贿房屋非法获利5601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宋志国受贿房屋三套商铺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已经退赔在案的房屋折价款949392.65元予以退还。“皇家金贵夫人”女式手提包一个,予以退还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