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军 纠纷 王铁军与王香甫债权纠纷一案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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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案例标题]王铁军与王香甫债权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郑民二终字第536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10-4-9[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郑民二终字第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香甫. 委托代理人乔东亮. 上诉人王铁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香甫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

【案例标题】王铁军与王香甫债权纠纷一案 【发文文号】(2010)郑民二终字第536号 【审判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2010-4-9【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郑民二终字第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香甫。 委托代理人乔东亮。 上诉人王铁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香甫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河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职工,原、被告系因为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铁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改政策调整住房,将上诉人交出的住房分配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军胜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审判员 宋江涛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