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哈托华人 1965年苏哈托上台 印尼30万华人被杀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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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红溪惨案震惊了印度尼西亚.中国和欧洲.荷兰本国和巴达维亚殖民当局都害怕清政府会因此采取报复措施,曾派出专使乘专船携带"说帖"前往北京活动.此时中国正当所谓的"乾隆盛世",但清朝统治者竟认为"被害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其戕杀多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并没有对荷方使者严词谴责,也没有向杀人凶手兴师问罪,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华侨进行保护,致使这场针对中国侨民的血腥大

红溪惨案震惊了印度尼西亚、中国和欧洲。荷兰本国和巴达维亚殖民当局都害怕清政府会因此采取报复措施,曾派出专使乘专船携带“说帖”前往北京活动。此时中国正当所谓的“乾隆盛世”,但清朝统治者竟认为“被害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

今被其戕杀多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并没有对荷方使者严词谴责,也没有向杀人凶手兴师问罪,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华侨进行保护,致使这场针对中国侨民的血腥大屠杀最后不了了之。

然而红溪惨案发生后,巴达维亚城内的华人几被屠杀殆尽,该城的经济也因此承受到沉重的恶果。粮食不足,砂糖奇缺,商业萧条,税收锐减,物价上涨,日用工业品和铁匠、木匠、泥水匠、裁缝等手工艺人均告缺乏,不但严重地影响巴达维亚市民的生活,也使荷兰东印度公司蒙受很大的损失。

荷兰政府出于殖民统治利益的需要及对华人的依赖,排华反华的政策不得不暂时有所缓和收敛,但其对华侨歧视、限制、排挤、压迫、打击、掠夺的态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十九世纪初,巴达维亚议会给荷兰政府的一份报告中说:“虽然中国人作为最勤劳的移民应该是最有用的,但是,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成为非常危险的人。

”(『英』莱佛士:《爪哇史》卷一,250页)因此,一方面,荷兰殖民政府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引诱、拐骗甚至掳掠大量的契约华工到印度尼西亚的爪哇、苏门答腊、邦加、勿里洞、日里等地的种植园和矿场充当苦力,利用华人对殖民地进行原始开发,榨取他们的劳动。

另一方面,却依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教育等诸方面对华人实行限制、排挤和打击。在种植园和矿场工作的契约华工被强制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还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得组织工会,不许集会结社。

1880年,荷兰殖民当局以“第133号政府公告”的形式颁布了《苦力条例》(Koeli Ordonnantie Von 1880 Juli 13),其中第八条规定:“劳工私逃或拒绝工作,处以最多三个月的无偿劳役,如果重犯,除监禁外,还处以三至十二个月的强迫劳役。

”(『荷』莫德曼:《日里种植园主联合会纪念册》第30页)据荷印官方统计资料,自1929年至1932年,邦加锡矿的契约华工中,受到《苦力条例》刑罚的各年百分比分别为73%、72%、56%和56%。

(卡德:《中国人在荷属东印度的经济地位》第207页)契约华工受到残酷虐待,动辄被殴,没有丝毫的人身安全保障。1919年8月6日,民国政府侨工事务局曾在槟港荣和矿区查询一位年仅二十余岁的矿工陈广。

该矿工“形容愁惨”,“询之,初不肯言,再三慰问,始言到此三月,无日不在藤鞭木棍之下;示其背,伤痕血迹,几无完肤。”(中华民国国务院侨工事务局《南洋和属网甲岛华工情形调查书》,1920年,第6页)华工被暴力鞭打致死者,更是不计其数。

对于经商的华侨,则课以各种苛捐杂税。“各种税率之中,中国人要特别加重。如西人一张书台每年只课三元的家私税,中国人非倍至六元不可;西人一间很舒服的洋房子,每年课十元至十五元的屋顶税便了,中国人一间老旧的残屋,非课五十元至一百元不可。

”(梁绍文:《南洋旅行漫记》,1924年,上海中华书局,184-185 页)而且“华人开设商店,经营业务,不必有违犯法律之证据,驻在官得任意命令拆毁或停止之。

”(羲皇正胤:《南洋华侨史略》第6页)华侨的居住通行及侨商的经济活动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华人居留地以十里为范围,不得出其圈限外,或与荷人及土人同居处,.

.....华人欲之何处,必须请给旅券,至其目的地,限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正,否则有罪。”(同上)“华人来往本岛贸易,必领路票,使费之外,仍缴印花银若干;到一处又须挂号,再缴银若干。

如一日到三五处,则到处亦须三五次。挂漏查出则重罚。”(《清史稿.邦交志七》,上册,620页)1804年,荷印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华侨“只能以二盘商或三盘商的身份”从事贸易活动,将华商限制为当地欧洲大商人与印尼人之间的中介商。

(《荷印布告汇编》卷14,第7页)1808年,荷印政府颁布《禁止中国人在农村租赁或拥有土地和对农作物付给贷款的条例》,禁止华侨拥有土地,迫使许多原来务农的贫苦华侨弃农转商,从事小商贩或家庭手工业等个体劳动。

(同上,卷15,第4 9页)荷印当局还规定华侨不能到荷兰人的游泳池游泳,不能进荷兰人的娱乐场所,甚至不能穿西装。在法庭上,受审的华侨只能蹲着,不准坐下或站立,而且没有上诉的权利。

荷兰人办的学校,只是在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允许华侨子女入学,而且还必须通晓荷语,交纳昂贵的学费,个别能到荷兰人的学校就读的华侨子女,也备受欺负侮辱。为了限制华侨自己创办的华侨教育事业发展,荷印殖民政府则1932年制定公布了《取缔私立学校条例》,对华侨学校的创办、管理、经费、教学内容、教员资格、居留等等都规定了严厉苛刻的条件。

(见荷属东印度政府公告第494号)据不完全统计,从1929年9月至1930年10月,被荷印殖民当局以“入境时查出新时代教科书”,“教授含有政治意味书籍”,“学生作文有抵触法律”等藉口而停教职并递解出境的华侨教员达33人。

(钱鹤:《南洋华侨学校的调查与统计》)1935年4月,荷印当局对曾向中国政府侨务委员会立案的华侨学校发出通令,声称“中国政府为各华校注册之根据,适与‘学校中无政治’之原则相背驰”,因此决定“停止经中国政府立案各华校教员教职,逐出荷印领土。

”(《新亚细亚》第20卷第5 期)1935年5月,印度尼西亚华文报刊披露,遭荷印政府明令禁止的华文书籍达十二类六百余种之多。(同上)荷印殖民当局所有这些带歧视性和侮辱性的排华反华措施,使移居印度尼西亚的华人华侨深受排挤和迫害,从而也大大激发了他们民族意识的觉醒。

但是,印度尼西亚各华埠的华侨社会在外力的挤压下走向团结共济的同时,也陷入了自我封闭的圈子,自我孤立于当地社会之外,与当地民族形成了隔阂。

从而被殖民主义者蓄意利用,造成当地人对华侨的许多根深蒂固 的误解与偏见,扩大了二者之间政治、经济、思想的矛盾,阻止了华人与当地民族的认同,进而为日后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的排华反华浪潮的兴起埋下了祸根。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印度尼西亚被日本侵占。二战后,印度尼西亚走向独立,建立了民族国家。然而,印度尼西亚的排华反华浪潮不但没有因印度尼西亚民族的解放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甚至演化成一系列流血的大规模的暴力活动。

印度尼西亚国内的反华势力由来已久。早在1911年,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同盟”成立伊始,就公开宣布要改善原住民商人的地位,反对华商。日本侵略印尼时,蓄意挑拔原住民与华侨之间的种族仇恨,放纵印尼人大肆抢劫与杀害华侨,使两族之间关系更加恶化,敌意更深。

1945年到1950年的印度尼西亚民族独立运动期间,印尼人反华情绪不断高涨,不少华侨遭到抢掠屠杀。独立后,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印度尼西亚民族政治家视华侨经济力量为“殖民时代的残余”,更以振兴民族经济为由,以激进立法的形式,从各方面对华侨进行全面的限制和排斥。

在苏加诺时代,印尼政府出台的限制、排斥华侨经济的法案达30个左右,对华商经营的国内贸易、进口企业、汽车商行、碾米业、木材业等加以限制和监督,并禁止华侨在乡村从事零售业。

特别是苏加诺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第10号总统令,明令从1960年起禁止华侨在印度尼西亚县级以下地区经商。这道法令被印尼某些地区的军事掌权者发展为不准华侨在县级以下地区居住,结果造成印度尼西亚50多万华侨失去生计,有的甚至流离失所,10多万华侨遭遣返。

1965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爆发的“九·三O”事件中,印尼右派军人集团在消灭印尼共产党的同时,也对无辜的印尼华侨华人进行了大规模的逮捕和屠戮(编者注:1965年“9-30事件”后,苏哈托领导的军方将苏加诺推翻, 同时展开了规模空前的排华与大屠杀,至少有30万华人在这次血腥的排华行动中死亡。

)。苏哈托政府上台后,便下令以“支那”一词来取代“中华”,把印尼居民分为原住民和非原住民,将华人归为非原住民,并在其身份证上注上特殊记号,赤裸裸地将对华人的歧视公开化、合法化。从1966年起,苏哈托政府颁布了数十项排华反华的法令法规,主要有:关于解决华人问题基本政策的内阁主席团1967年第37号政令,关于华人问题的内阁主席团1967年第6号通告,关于华人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的1967年第14号总统令,关于成立华人事务参谋处的1967年第15号总统令,关于华人问题统筹委员会的国家情报局长1978年第31号决定书,关于禁止华人印刷品进口、发行及买卖的商业部长1978年第286号决定书,有关向商贩发放贷款的印度尼西亚银行总裁1973年第6号通知,关于整顿华人庙宇的内政部长1985年第455-2-360号政令,关于禁止印刷与发行华人书刊及广告的新闻部长1988年第2号政令等。

(新加坡《联合早报》1999年12月7日)这些法令法规的实质,是剥夺华人作为印尼公民应享有的政治文化权利,强迫华人放弃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

苏哈托政府的内政部、司法部甚至多次颁发专令,要求印尼华人改名换姓,彻底放弃自己的中文名字,改用印尼化的姓名。

华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举行庆祝华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各种节日活动,与中华文化有关的各项祭祀仪式和活动只能在家庭或个人的范围内进行。苏哈托政府特别压制有中华文化传统的孔教,要求华人皈依伊斯兰教或得到印尼官方承认的佛教,不许华人以孔教名义进行结婚登记。

1966年5月,印尼政府下令关闭全印尼的667所华文中小学,之后,又相继关闭了全国所有的华文报纸和华人社团。

从1967年起,印尼政府基本上不再批准新的华人移民入境,并不允许华侨华裔回中国大陆探亲旅游。七十年代中期,苏哈托政府连续颁布法令,对华人资本在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及经营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华人企业使用中文招牌。

1987年12月,雅加达市政府命令企业的华人与华人客商都必须使用印尼语会话。在苏哈托执政的32年里,华人被排除在印度尼西亚的政治、军事、文化等职业领域以外,不能进入政府部门、军队以及国立学校工作,只能在经济领域从事工商业,或在体育界求发展。但即使是为印度尼西亚赢得世界荣誉的华裔体育明星,也常常受到印尼政府机关的歧视和种种有意刁难。

印尼当局所实行的这些排华政策,属于一种以血统和文化为基点的狭隘民族主义政策,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种族歧视政策。由于这种排华政策已上升为政府行为并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得到实施,所以给印度尼西亚的华侨华人造成的伤害就特别严重。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对华人的歧视和迫害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而且经久不息,一直没有停止过。针对华人的骚乱和暴乱,几乎成了印尼社会一个反复发作的病症。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岁月里,印度尼西亚的华人作为一个曾对印度尼西亚的开拓与发展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少数民族并没有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尊重和保护,印度尼西亚华人的公民权、生存权乃至基本人权受到任意践踏,没有任何保障。

印尼社会稍有风吹草动,印尼华人便首当其冲,成为印度尼西亚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牺牲品,成为印度尼西亚极端民族主义者发泄不满情绪的替罪羊。可以说,印度尼西亚华人的命运史上,充满着血泪斑斑的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