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霞与毛杰 青冈县民政农村信用社与马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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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马玉霞,女,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民政乡进化村.身份证号:232326196106194483.原告青冈县民政农村

被告马玉霞,女,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民政乡进化村。身份证号:232326196106194483.

原告青冈县民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马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太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贾继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玉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冈县民政农村信用社诉称,被告马玉霞于2009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借款本金50 000.00元,约定月利率9.96‰,至2011年10月25日,被告马玉霞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 000.

00元,利息、加罚息6453.00元,本息合计56 453.00元。现原告已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玉霞立即给付借款本息56 453.0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10月25日),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马玉霞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玉霞于2009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借款本金50 000.00元,约定月利率9.96‰。至2011年10月25日,被告马玉霞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0 000.00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250号、〔2003〕251号文件加收罚息30%的规定,被告马玉霞欠利息、加罚息6453.

00元。上述事实,经开庭审理,有原告的陈述并有被告马玉霞的借款凭证、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和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借款交付被告马玉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马玉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息56 453.0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10月25日,自2011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00元、保全费300.00元由被告马玉霞负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