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怀化市中级法院院长张泽军的一封公开信

2017-06-1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我是(2013)怀民中一终字第310号申请再审人(赵修铁)我于2013年12月5号将我的申请交到了立案庭,现已过法定时间(诉讼法说3个月内处理)你院确没有给我回复,我本人一直到中院想见你,将我的案情向你表诉,苦于一直见不到你,也不知道你怎么和你联系,现在我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给你在网上给你写公开信希望你能理解!下面我将我的案情简单的表诉几点关点(我有新的证据)(我主张的案件所有证据都来之合法有效).一.该案被申请人主张与我合作建房,确未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二.被申请人在一审简易程序中主

我是(2013)怀民中一终字第310号申请再审人(赵修铁)我于2013年12月5号将我的申请交到了立案庭,现已过法定时间(诉讼法说3个月内处理)你院确没有给我回复,我本人一直到中院想见你,将我的案情向你表诉,苦于一直见不到你,也不知道你怎么和你联系,现在我实在没有办法只能给你在网上给你写公开信希望你能理解!下面我将我的案情简单的表诉几点关点(我有新的证据)(我主张的案件所有证据都来之合法有效)。

一.该案被申请人主张与我合作建房,确未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二.被申请人在一审简易程序中主张的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普通程序中变更了请求主张的是1993年投资建设资金受到了经济损失,没有主张1993年11月23日涉案土地使用权(宋祝英)与他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本案一.二.审均认定了涉案土地是属于宋祝英的土地的事实,否定了1993年10月28日我与被申请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应当认定为合同不成立才是正确的)我与被申请人在1993年10月28日约定合同时,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土地只是一个假设(合同主体不存在.有证据证明),而公证员在制作这份公证书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触犯了相关法律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做了伪证,(涉嫌受贿)(有证据可以证明)。

四.一审法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在被申请人严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徇私舞弊未采信我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在事实面前张冠李戴,将被申请人(建设者)与土地使用者宋祝英二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1993年至1994年房屋建成)

五.被申请人在本案开始起全过程中是明白自己的民事行为是否违法行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而故意违之。(相关审批与建设者应当具备的质资)

六.而该财产合法人17年来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返还被申请人的建筑款是合法的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收取合法财产人的款项,既然法律保护了合法人(申请人)合法权益20年而被申请人明知自己是不合法,17年来用自己的行为默视了自己的行为支持了申请人与1993年土地使用人,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取得的款项返还所欠(被申请人)债务,没有理由说自己不知道法律规定。

七.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了被申请人非法收取合法财产人的合法收入计人民币19万元的认定,而1993年土地使用权人(宋祝英)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作建房,只是一般的承包建房关系,施工建设方与土地使用者双方都没有开发质资,更加不存在经营销售房地产。

八.整体看一.二.审判决书内容被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主张明显缺少证据,明显法律依据不足,在法官个人描述中是互相矛盾,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执法,只是法官的个人认为,用自己的言行代替了法律。

九.张院长希望你给我做主,给我一个申冤的机会,请求你依法公开公平的处理,特别请求记者参与为谢!事实胜于雄辩!一切已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切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