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不赡养养父母:干家务活要彩礼不欠他们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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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6年前,家住县城的张某回娘家走亲戚,看到同村的陈某家里十分困难,孩子多.粮食少,便想抱养一个陈某的孩子,以给其减轻负担.陈某也当即表示愿意

16年前,家住县城的张某回娘家走亲戚,看到同村的陈某家里十分困难,孩子多、粮食少,便想抱养一个陈某的孩子,以给其减轻负担。陈某也当即表示愿意把自己的大女儿陈小给张某养活。在他们向村大队说明情况后,张某便把陈小带回了自己家。当时张某和丈夫已经有了4个子女,便没有带陈小去民政部门备案。就这样,当时已经9岁的陈小就在张某家住了下来。

16年间,张某和丈夫不仅供养陈小吃穿,还供其读完了中学。2012年陈小出嫁以后,刚开始还回家看看张某,但后来就对张某不闻不问了。张某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养了陈小16年,陈小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陈小尽赡养义务。

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向被告陈小了解了相关情况。陈小认为自从自己被张某抱养后,除了上学,其他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干家务活,而且自己结婚的时候,养母张某也要了男方家不少的彩礼。陈小称自己已经不欠张某什么了。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和陈小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故不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陈小补偿张某2.5万元。

法院表示,原告张某当年抱养陈小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陈小之间也没有形成合法的母女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但是原告张某毕竟养育被告16年,16年来原告也为被告付出很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陈小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陈小补偿张某2.5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见,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南阳新野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延波表示,近几年农村地区不赡养老人或者赡养不周引起的赡养纠纷案件有增多趋势。以他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已经司法处理的赡养案件,被赡养人中有近五成反馈案件结束后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赡养,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不高。

经走访及调研分析,张延波发现造成赡养案件增多及实际执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首先,一些赡养义务人之所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往往是与父母的矛盾极深。他们有的怨恨父母在自己年幼时抚养关爱不够,有的怨恨父母对其他子女偏心,有的怨恨父母道德品行有问题等。

其次,在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地区,发生赡养纠纷的比率远远低于经济差的地区。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人中绝大多数家庭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

最后,赡养纠纷很多时候还包括子女对父母的细心照顾,如卧床父母的生活起居、看病就医,甚至精神抚慰等。它需要子女发自内心地自愿履行义务。作为法院来说,尽管其裁决明确、细化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但对陪护等的实际执行问题却往往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