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为什么杀人 法官为何写《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

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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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法官写回忆录也不是没有先例,法官也不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近年来,我本人也通过学术刊物和大众媒体极力鼓吹司法向媒体开放的观点.司法向媒体开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应当自律,恰恰相反,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法官自我行为的节制来防止民众激情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官如此,对诉讼中的参与人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利益群体不同于媒体人士和普通民众,他们对案件的陈述难免具有个人利益(当事人)或者特殊影响(陪审员).至于专业法官,则理所当然应当保持消极.寡言的状态.对此,美国司法部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中就有相应规

法官写回忆录也不是没有先例,法官也不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近年来,我本人也通过学术刊物和大众媒体极力鼓吹司法向媒体开放的观点。

司法向媒体开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应当自律,恰恰相反,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法官自我行为的节制来防止民众激情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官如此,对诉讼中的参与人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利益群体不同于媒体人士和普通民众,他们对案件的陈述难免具有个人利益(当事人)或者特殊影响(陪审员)。至于专业法官,则理所当然应当保持消极、寡言的状态。

对此,美国司法部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中就有相应规定。尽管我国目前对此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宣布了若干“禁令”。其中对内部成员作出限制,要求“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我无法清楚,这位为媒体写稿的王晓法官是否经过了批准,如果没有,则是违背最高法院的禁令的。

这里的问题是,邱兴华案件第一审已经完成,王晓法官的审判任务已经结束时,他接受媒体邀请进行特约撰稿是否正当合理。我认为,正在进行的二审还将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理,这时,二审法官也应当尽量避免自己接触媒体,作为法官同行的下级法院法官,理当不同于媒体和普通民众,协助上级法院减少媒体的影响,从原理上讲,在终审裁判出来以前,不应当匆匆忙忙地“详述判邱兴华死刑的经过”。

另外,法官向媒体提供信息时,也应当限制在“审判时所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但是,这位王晓法官对媒体描述了“我被选入合议庭;第一次见邱兴华;庭审中的邱兴华;监牢三见邱兴华”等庭审前后情况,这可能会对邱兴华的个人权利、国家对司法的有效管理造成损害,即使是到了案件已经产生生效裁判,可以发表回忆录的时候,也得有一个范围的限制。

最后,想说一句题外话,“作为邱兴华案主审法官,王晓见证了邱被判死刑的整个过程,他也是其中的一位决定者。但是对于邱的行为,王仍然很迷惑,‘是杀人成性?抑或是别的?我不得而知’”,这同样令人震惊,作为亲自给邱兴华判处死刑的法官,王晓法官对邱兴华杀人动机当然有查明的义务,可他却说“不得而知”,如此情况下就给一个公民下了死判,人们要问,对邱兴华的审理是不是纯粹是一种形式;而对邱兴华的辩护律师、专家和媒体所提出的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和呼吁,这位法官又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