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长李嘉廷的妻子 云南省长李嘉廷之子被判刑15年情妇被判4年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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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5日)下午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的儿子李勃.情妇徐福英等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徐福英被判处有期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5日)下午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的儿子李勃、情妇徐福英等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徐福英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余被告也分别受到法律惩处。

据《滇池晨报》报道,昨天中午,关注李嘉廷系列案的广大市民及新闻媒体的记者便提前来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午2时整,负责审理李勃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准时到庭,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敲响,李勃被法警押进宣判法庭,接着,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随后,审判长一一宣读其他被告人的判决书。

“巨贪省长”李嘉廷系列案各涉案人分别被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李勃:判刑15年

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请托,为其出口香烟以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由李勃出面三次非法收受杨荣给予的港币560万元。

被告人李勃与其父李嘉廷共谋利用李嘉廷的职务之便,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俊请托,为其谋利,由李勃出面收取财物。李嘉廷先后在开发昆明螺蛳湾市场改造项目和世博园林住宅小区项目上为李俊提供帮助,伙同李勃非法收受李俊给予的人民币950万元。

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共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0万元,港币56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502080.00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追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李勃犯有受贿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实不应以受贿罪认定。李勃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李勃伙同李嘉廷,利用其父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李勃向请托人收受巨额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以李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已追缴的赃款上缴国库。

徐福英:判刑4年

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月26日,被告人徐福英的情人,时任云南省副省长的李嘉廷违反规定让云南省财政厅从省际横向联合基金中贷款300万元给宜良县财政局,并授意时任宜良县县长的柴春智将该笔贷款借给被告人徐福英使用。1996年2月宜良县财政局将该笔300万元资金借给了徐福英的海王号娱乐公司。

1996年3月,被告人徐福英又让柴春智以宜良县烟草公司需要“扩大烤烟面积,提高烤烟质量”的名义,拟写了向云南省烟草公司借款的虚假报告并实际借到300万元的贷款。柴春智决定将此款转到县政府财务上,并以阳宗海旅游开发总公司的名义从中分两次借给徐福英的海王号娱乐有限公司250万元。

为了感谢柴春智在借款方面的关照,徐福英于1996年至2001年间分8次送给柴春智3.4万元人民币。

2002年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徐福英的财产——丽人园餐厅和“海王号”作价4621269.20元折抵给宜良县财政局。被告人徐福英现尚欠宜良县财政局878730.80元。

1996年,被告人徐福英在李嘉廷的帮助下,与他人合伙承揽了昆明百货大楼装修工程的部分工程。1997年春节,被告人徐福英送了5万元人民币给李嘉廷的妻子王骁。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被告人徐福英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徐福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镇桂:判刑4年

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镇桂于1995年经胡启鹏介绍认识了原云南省副省长李嘉廷。1996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李镇桂在李嘉廷要求下,先后借给徐福英人民币1350万元。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镇桂为了在柬埔寨办烟厂和做烟草生意得到李嘉廷的帮助,在听说李嘉廷要出国时到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10000美元。1999年,李嘉廷在得知徐福英不能归还李镇桂的借款后,为了帮徐福英了结与被告人李镇桂的借款,即指使原云南省烟叶公司经理胡启鹏在生意上照顾被告人李镇桂。胡启鹏即根据李嘉廷的授意,利用云南省烟叶公司销售积压烟叶的机会,帮助李镇桂联系促销了烟叶105000担,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镇桂提高烟叶促销费,使被告人李镇桂在促销烟叶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3150万元。2000年6月,被告人李镇桂在听说李嘉廷要出国后,又再次到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1000美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镇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被告人李镇桂在本案中通过行贿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法院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镇桂犯行贿罪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镇桂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对被告人李镇桂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追缴。

李忠平:判刑1年,缓刑1年

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时任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副行长的李忠平为了能担任行长一职,找到当时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联系工商银行工作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李嘉廷,请李嘉廷支持其当行长。李嘉廷答应支持其当行长。后云南省委组织部征求李忠平任职意见时,李嘉廷表示同意李忠平任行长。1996年12月,李忠平被任命为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之后,李忠平为了感谢李嘉廷而多次向其行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党政领导干部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忠平行贿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同时李忠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据此,法院以李忠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