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薛城区古井村的王爱民今年34岁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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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    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

    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建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

    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我国收养法规定,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收养。

     ?(一)收养人的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5.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狂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病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被收养人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王爱民和宋冰心是一对残疾人夫妇,家住薛城区古井村的王

    爱民今年34岁,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患有脆骨病的?瓷娃娃?宋冰心,2006年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8年7月,宋冰心曾经冒着巨大的危险,怀上了孩子。

但是不幸的是,2009年2月份孩子不幸流产。?2010年9月6日,夫妻俩在滕州抱养了一个医院的弃婴。1年后他们想正式收养这个取名为?虎子?的弃婴,以便给?虎子?办户口,这样?虎子?看病就能享受医保了。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他们告诉需要捡拾地出弃婴证明,滕州的派出所已经给我们开了弃婴证明,现在需要滕州民政局的章,但是工作人员说按规定孩子必须先送到福利院,公示两个月,确认孩子没有人领认,然后我们才能申请收养。?

     2012年5月6日,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汝鹏表示,汶川大地震造成孤儿630人,其中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学校寄宿、社会助养等方式养育,他们全都得到了很好的安臵,生活状况还是不错的。

?赵汝鹏说,这些孤儿中,除12名被收养外,其他孤儿全都是投亲靠友,或由民政管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敬老院管理。?汶川大地震诞生了许多孤儿,当收养的消息放出去之后,绵阳几个民政局的电话都被打爆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来收养意愿的人有8万多人。

     妻子病逝,自己患上重度抑郁症。李福园经过深思熟虑,在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把一对年幼的孩子送人。这对孩子聪明伶俐,身体健康。姐姐琪琪今年12岁,在当地一所村级小学读五年级,弟弟阳阳6岁,已上学前班。

?李福园发病时会出现失控,在野外盲目奔走且彻夜不归,承担不了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在他看来,孩子被好心人家收养,就能够健康成长。如果骨肉分离能够换取孩子将来的幸福,他可以不去打搅孩子。

    年迈的奶奶成了这个家庭生活的支柱。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不正确

    据蒋雯丽称,从刚结婚时看到剧组里的美国演员收养中国小孩,到自己当妈妈后看到孤儿们怦然心动,蒋雯丽经过了12年,才最后对福利院里那个郁郁寡欢的小女孩伸开双臂,喊出———来吧孩子!于是,她和丈夫顾长卫领养了家里的老二———一个小女儿,从此儿女双全,圆满幸福。

     ?美驻华大使乔恩·亨茨

    曼1999年从中国扬州福利机构收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取名?杨乐意?。?问题:亨茨曼和妻子已经有了五个孩子,为什么还可以再收养一个中国弃婴?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赵光富和赵光辉兄弟俩都是盲人,其父母近亲

    结婚致残,兄弟俩不到10岁时眼睛就开始模糊,此后他们就远离了光明。14年前,兄弟俩都是光棍,33岁和27岁,亲戚抱来一个女弃婴,兄弟俩将其当亲生女儿一样养育,含辛茹苦地把她养大。

    ?不是合法收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苏女士因为有多次流产史,生育能力受到影响。

    她自身也对怀孕产生了很大的恐惧心理。于是,她瞒着丈夫从医院抱回一个未婚妈妈产后无力抚养的孩子,并与孩子的生母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是,苏女士的丈夫安先生得知此事后,坚决不愿接受。此事怎么办?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

    收养人的同意。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993年8月,张某(男,26周岁)与赵某

    (女,24周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两人生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对于女儿张娜,两人都因工作繁忙而不愿抚养,于是在登记离婚的同时与周某(男,29周岁)和马某(女,28周岁)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送交公证机关要求公证。?公证机关可否为该收养协议作收养公证?

     ?(1)有配偶者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

    养。?(2)如果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3)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一方死亡,法律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但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

    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不行

    ?刘菊和丈夫李强感情破裂离婚。2岁的女儿

    随刘菊生活。李强每月支付给孩子300元扶养费。可李强只支付了3个月就不再支付。刘菊独自扶养孩子生活十分困难,而邻居徐大姐因为不能生育,想收养个孩子。于是刘菊和徐大姐达成协议,欲办理收养手续。但李强知道后坚决反对。刘菊认为,女儿随自己生活,李强又有1年时间未给抚养费,自己有权单方送养。她的想法是否正确?

     ?丈夫肖刚在一次矿难中遇难。妻子王青独自

    带着孩子生活,失去着落。在亲戚劝说下决定改嫁。考虑带着孩子不方便,而自己的兄长婚后又一直无子女,在与兄长协商后把孩子送给兄长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婆婆得知后坚决反对,并让王青将孩子转送肖家的一位远房亲戚收养。王青不肯,婆婆遂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起诉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

    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王女士的哥哥婚后多年未育,而王女士自己育

    有一女,王女士的丈夫想要个儿子,但夫妇俩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害怕受计生处罚,王女士的哥哥于是找上门来,鼓动王女士把女儿送给自己夫妇俩收养,这样王女士夫妇名下就没有子女,按照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再生育个儿子,他的想法正确吗?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

    愿。?(6)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不行

    ?丢丢,1997年当他年仅三岁时,他那从河南到

    北京打工且身染毒瘾的母亲,就把丢丢当作所欠毒资抵押给毒贩,从而使这个幼小的孩子遭受了非人的摧残。媒体报道后,很多人愿意收养这个可怜的孩子,但因其生母的反对而作罢。

?然而,七年过去,丢丢依然没有得到亲人的关爱,生母先是带着他混迹北京,后又将他抛弃在河南老家,不曾尽到抚养之责,而老家的舅舅和姥姥也因贫困而不愿承担照顾他的义务。丢丢现在已经十岁了,长期被遗弃遭虐待的生活,对孩子的心灵和健康已造成很大伤害。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

    送养,须双方自愿’,因丢丢的母亲健在,送养丢丢须征得其母同意,否则孩子将不能被他人收养。4年前,一些海内外有爱心的人曾纷纷表示收养丢丢,却遭到郭立芹阻挠。丢丢也无法进入孤儿院,因为他有母亲。

     可剥夺父母监护权,但未经父母同意不能被他人抚养

    但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条款被称为?僵尸条款?,形同虚设

     ?(7)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小华今年14岁,正在读初中。但不幸的是小华

    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来越严重,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小华由祖父母担任他的监护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体弱,难以照顾小华的生活,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他们为解决好小华今后的生活,要将小华送给他人收养。请问:未成年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吗?

     ?(8)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

    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孤儿的有监护能力和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没有上述之人,则指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小林3岁时,其父母车祸双双去世,小林的祖母

    承担了监护的责任。但祖母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祖孙俩生活艰难。后在省妇联组织的一次活动上,住外地的徐女士当时就想领养小林,但祖母一直没同意。徐女士多次上门看望,且对小林极好。考虑到小林的未来和自家的现状,祖母想把小林交给徐女士收养,小林的舅舅得知消息,强烈反对,并表示自己愿意当小林的监护人。?小林最终能否被徐女士收养?

     ?(9)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

    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子女可被收养)、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送养)、第六条(收养人应该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14岁以下子女可被他人收养)、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将子女送养)、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现年45岁的孙强多年前出国,但一直保留中

    国国籍,他在国外早已成家,妻子共生育3子。由于很想要个女儿,于是孙强想到在国内的亲妹妹孙丽。孙丽丧偶,漆下有一女吴红霞5岁,现孙丽一人抚养孩子颇多艰难。孙强有意收养吴红霞为自己的女儿,多次与孙丽沟通并征得孙丽同意后,遂专程和妻子回国意欲办理收养手续。

?(1)孙强能否收养吴红霞?(2)如果吴红霞已经12岁,收养她是否需要经过她同意?(3)如果吴红霞已经16岁,孙强还能否收养?(4)如果吴红霞还有奶奶爷爷,奶奶爷爷提出他们也想抚养吴红霞,怎么办?

     ?收养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一)收养登记程序?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依靠一己之力和零星社会救助,坚持扶孤助残20余年,养活救助残障婴幼儿100多个,而被媒体誉为?爱心妈妈?的袁厉害家中发生火灾,致其收养的7名弃婴死亡。事发后,兰考县民政局局长杨佩民称袁厉害个人不具备收养条件,收养行为未办理合法手续,属?非法收养?,致使兰考大火事件进一步发酵。这番话被公众质疑为?撇清责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和送养人亲自到场,被收养人是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审查期限不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

     ?王爱民和宋冰心是一对残疾人夫妇,家住薛城区古井村的王

    爱民今年34岁,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患有脆骨病的?瓷娃娃?宋冰心,2006年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8年7月,宋冰心曾经冒着巨大的危险,怀上了孩子。

但是不幸的是,2009年2月份孩子不幸流产。?2010年9月6日,夫妻俩在滕州抱养了一个医院的弃婴。1年后他们想正式收养这个取名为?虎子?的弃婴,以便给?虎子?办户口,这样?虎子?看病就能享受医保了。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他们告诉需要捡拾地出弃婴证明,滕州的派出所已经给我们开了弃婴证明,现在需要滕州民政局的章,但是工作人员说按规定孩子必须先送到福利院,公示两个月,确认孩子没有人领认,然后我们才能申请收养。?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丫丫生父母与收养人王某夫妇9月1日签订了收

    养协议,9月8日丫丫被送往王家,9月20日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10月10日民政部门为丫丫办理了收养手续。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是()?A.9月1日收养协议签订之日?B.10月10日收养登记之日?C.9月8日被收养人送养之日?D.9月20日申请收养之日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

    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

    旁系血亲关系。?(二)收养的解除效力?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三)养子女的姓氏?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一)收养解除的种类?1.行政解除?《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2.诉讼解除?第一,在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第二,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存有争议。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法》第26条?2.送养人因收养人的特定过错行为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法》第26条?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法》第27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

    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关某一人抚养六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关某随后外出打工,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1997年,李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

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1.假设为了领回儿子李予,李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问: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2.假设李某与前妻复婚,多次与蔡某夫妇协商要回儿子,最终蔡某夫妇同意,但儿子与养父母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开,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1.不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收养关系

    是合法有效的。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履行了登记程序。李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2.不可以,虽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但其子已11岁,要征得其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杨丽早年丧夫,留有一儿一女,因生活困难,

    经人介绍,将3岁的女儿送赵强夫妇收养,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赵强夫妇婚后一直未育,因此将养女视如己出。三年后赵妻受孕并生一子,从此,养女的地位一落千丈,小小年纪每天有做不完的家务,而且经常遭养父母的训斥和打骂。

邻居实在看不下去,将事实告诉了杨丽,杨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将孩子领回,赵强则不同意,并提出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杨丽则须赔偿4年的抚养费2万元。请问:杨丽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年前,丁俊超的3岁儿子被?工友?拐走,丁

    俊超四处奔波苦苦寻找,两年后,公安部门将拐卖儿童的罪犯抓获,丁俊超这才得知,儿子已于当年被罪犯遗弃在石家庄火车北站,北站派出所将其送到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孩子在福利院已被一对城市不育夫妻依法收养。?丁俊超欲要回孩子,但孩子的养父母坚决不同意,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养父母继续收养孩子,但答应孩子13岁后告知孩子真相。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

    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

    不是

    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上世纪60年代,李大爷和妻子收养了张斌,并将其当作自己的亲儿子。张斌在求学期间,曾因病休学了4年,4年中,李大爷夫妇悉心照料,不离不弃。张斌初中毕业后,李大爷提前退休,让张斌顶替其工作。

此后,张斌成婚,与李大爷分开居住。几年后,李大爷夫妇迁至凤阳县居住,与张斌的联系逐渐减少。?1999年,李大爷老伴患脑血栓,但张斌并没有前去探望老人。直到养母去世,张斌也没有来送终。

在老伴去世后,李大爷一怒之下,将养子起诉到当地法院。?当地区级法院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遂判令解除李大爷与张斌养父子关系,同时判令张斌一次性支付李大爷收养张斌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1.5万元。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

    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小张夫妇俩不能生育,3年前合法收养了3岁的女孩美美。当时美美的亲生父母小刘夫妇因为做生意破了产,生活极为困难,为了不拖累美美,两人把美美送给了小张夫妇抚养。

在这两年时间里,小刘夫妇重整旗鼓,依然在坚持做生意。功夫不负有心人,生意渐渐有了起色,不仅还清了所有的债务,日子一天天红火了起来,夫妇俩开始思念自己的女儿美美,想解除美美的收养关系。与此同时,美美由于从小和亲生父母分开,养成了内向、不愿意和人交流的脾气性格,和养父母的关系也并不怎么亲热。

一听小刘夫妇想要解除收养关系,小张夫妇俩也同意了。小张夫妇俩提出,3年来为了抚养美美,付出了两人不少心血,因此解除收养关系时,希望小刘夫妇俩能补偿一下。那么,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能否要求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结合本案例,美美的养父母小张夫妇没有虐待、遗弃美美的行为,并且是由美美的生父母小刘夫妇要求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所以养父母小张夫妇可以提出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然美美的生父母愿意多补偿小张夫妇,法律也是不禁止的。

     ?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

    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

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

    系之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200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

    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

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原籍辽宁省的台湾居民宋万福,1949年随

    国民党军队撤至台湾,在台湾定居。宋万福在台湾结婚,婚后无子女。其妻在台湾病逝后,宋万福孑然一身。?1991年,宋万福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宋万福发现养子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为此,宋万福与养子的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收养人、送养人系成年人,

    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已经履行了收养法定手续,收养关系已正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应予确认。宋万福否定收养关系的存在,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但送养人未向收养人如实告知其儿子的身体情况,亦是事实。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本案予以调解,解除了宋万福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