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窃被抓 送警局前被扒光衣服绑在大门“示威”

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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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7月12日凌晨,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小区内,苏女士听到窗外有异响,原来一名男子混入隔壁单元,从楼上偷骑走一辆电瓶车后,在负一楼被小区被物业保安抓

  7月12日凌晨,成都市龙泉驿区一小区内,苏女士听到窗外有异响,原来一名男子混入隔壁单元,从楼上偷骑走一辆电瓶车后,在负一楼被小区被物业保安抓住,小偷被抓后一些居民拿来绳索将其绑在门上“示众”。

  早上,有过路人瞧见后,往他脖子上挂上了“小偷”纸板。

  物业公司人员称,示众期间,男子还用头撞击铁门乞求释放。上午9点,男子已被绑4小时,物业人员将其松开,有同事找来湿毛巾,为他擦拭消热。

  随后,物业人员将其送往派出所。

  对于大伙的“惩戒”方式,居民有人认同,有人反对。

  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行为有悖相应法律规定,实不可取。

小偷被示众

  逮小偷

  捆在大门上“示众”

  近日,高温“恋上”成都,7月12日上午9点刚过,室外已是桑拿天。

  家住成都龙泉驿区某小区的苏女士却看到,自家小区门口,那个被逮住的男子还上身赤裸地瘫坐着,胸口挂着写有“小偷”字样的纸板;双手过头,被反绑在铁门上,手腕上已勒出淤血。

  随后,苏女士听到一名物业保安说,“再绑久了怕要出事。”于是,物业报了警。男子被很快警察带走。苏女士看了看表,此时,男子已被绑超4个小时。

  物业公司人员说,当天凌晨4点过,3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小区98栋附近徘徊。其中一个男子,在从楼上偷走一辆电瓶车后,准备溜走。正在看监控的巡逻人员瞧见后,立刻增派人力赶到现场。他们在负一楼看到,一个陌生男子骑着电瓶车,边立马抓了个现行。但另外两个人从车库逃掉。

  抓到小偷后,一些居民也不睡觉了,有人找来绳索,将其反绑在铁门上。

  早上,有过路人瞧见后,扒光该男子的上衣,将写有“小偷”字样的纸板挂在他胸前,并把他的双手举过头,反绑在铁门上。

小偷被示众

  再抓贼

  保安业主抓到两同伙

  中午抓到的同伙中午抓到的同伙  翻出一张张照片,该人员说,上午,太阳出来,男子头上渐渐渗出汗,被绑期间,他曾用头撞击铁门乞求释放,脸上也流了血,喊道,“求你们放了我,把我送到派出所吧。”被松开后,有同事找来湿毛巾,为他擦汗消热。

  抓到一名小偷后,小区保安将98栋仔细搜查了一遍,“连电梯天井我都看了”,却未发现逃跑同伙的踪迹。因此,他们怀疑另外两人还躲在大楼内,开始紧盯小区内的监控。

  下午1点过,距离第一个偷盗嫌疑人被抓不到8个小时,另外两名同伙再次出现在98栋附近的监控画面里。保安和热心业主立即赶到98栋,将正准备骑电动车逃跑的两人制服。在他们身上,保安搜到口罩、钳子、螺丝刀等行窃装备。确认两人的身份后,物业人员直接将他们交给了警察。

小偷被抓

  律师说法

  人人恨“偷儿” 挂牌示众不可取

  小偷诚可恨,但将其挂牌暴晒真的好么?对此“杀鸡儆猴”般的惩戒,业主们也是看法不一。

  听说小区抓了贼,不少居民对保安人员伸出了大拇指,“你们今天神气了啊”。对于挂牌示众,李女士认为,事出有因,小偷不可爱,逮住了,就该公示,“杀鸡儆猴”。

  重庆周立太(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绪伟认为,公民将小偷挂牌示众,再反绑在小区门口数小时,有悖法律规定。

小偷的同伙

  段绪伟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事发中的小偷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但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小偷虽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依然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实施的挂牌示众、反绑于小区门口的行为,虽然发泄了愤慨的心情,但将有可能侵犯小偷的名誉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小偷固然可恨,但是作为公民就算抓到小偷也切不可以暴制暴,应当将其送到公安局接受惩罚,以暴制暴外一带来不良后果,作为公民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