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义辞去河南省副省长职务】王明义最新消息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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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大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长铎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的委托.代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所作的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王明义.贾连朝.李新民三位同志辞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草案,顾志平辞去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决定草案,戴羌平辞去河南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草案.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计划.财政.税务.体制改革.金融证券.粮食

大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长铎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的委托、代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所作的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王明义、贾连朝、李新民三位同志辞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草案,顾志平辞去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决定草案,戴羌平辞去河南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草案。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计划、财政、税务、体制改革、金融证券、粮食、审计、统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科技、教育、外事侨务、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开发区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重点工程、交通、国土资源、银行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王明义,男,1945年7月生,汉族,河南鹿邑人。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警衔为副总警监,196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现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河南理工大学兼职教授。

1963.09—1968.07  焦作矿业学院采掘机械化专业学习

1968.07—1971.07  河南省观音堂煤矿曹窑矿劳动锻炼

1971.07—1975.04  河南省观音堂煤矿政工组干事(副科级)

1975.04—1979.11  河南省张村煤矿办事组负责人、党委办公室秘书

1979.11—1984.01  河南省鹿邑县委组织部干事(科级)

1984.01—1984.04  河南省周口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科长(副县级)

1984.04—1985.04  河南省太康县委副书记、县长

1985.04—1986.09  河南省扶沟县委书记、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

1986.09—1988.08  河南省周口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1988.08—1990.09  河南省周口地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

1990.09—1992.12  河南省周口地委书记、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2.12—1993.05  河南省周口地委书记、行署专员

1993.05—1994.10  河南省周口地委书记

1994.10—1998.01  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河南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1998.01—2000.08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河南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2000.08—2001.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1.10—2001.11  河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01.11—2006.01  河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06.01—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昨日上午,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大会。